(壹)公安部、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職工的捐款;
(二)中央財政撥款;
(三)國內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款;
(四)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國際友人和團體的捐款;
(五)其他形式的捐贈。第三條 基金的使用範圍
以利息或定向捐款為全國公安英烈家屬提供各種壹次性補助。補助項目包括:烈士撫恤補助金、英烈子女助學金和英烈撫恤慰問金。
根據基金的籌集和收支情況,適時調整補助的範圍和標準。第四條 基金管理的組織機構為基金管理委員會,隸屬於公安部政治部。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其職責為:
(壹)制訂、修改基金管理規定;
(二)籌集基金;
(三)每半年聽取壹次有關基金籌集、運作和基金利息支出、發放情況的匯報;
(四)決定其他有關基金的重大事項。第五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基金管理辦公室。辦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員若幹人組成,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訓練局工資撫恤處。辦公室的職責為:
(壹)對外宣傳工作;
(二)管理基金;
(三)審批、發放補助金、助學金和慰問金;
(四)每半年向基金管理委員會匯報壹次基金籌集、運作和基金利息支出、發放的情況;
(五)不定期在公安部政治部內部刊物上刊登基金工作情況。第六條 基金的管理
(壹)基金財務工作由公安部裝備財務局行政財務處兼管;
(二)建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專人管理;
(三)基金要嚴格按照國家金融政策和有關法律辦事,積極實現穩妥的增值,其主要途徑是購買國庫券、債券或存入國家各商業銀行生利取息,購買或存放的選擇必須以書面形式報經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後,方可進行;
(四)保持本金不動,以其利息支付補助款項;
(五)不定期在《人民公安報》上刊登捐款情況和補助對象壹覽表;
(六)每年接受壹次審計,並在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上公布審計結果。第七條 捐款的接收和回報
(壹)接收匯款(包括銀行匯款和郵政匯款)、支票(包括轉賬支票和現金支票)或現金;
(二)開具統壹收據;
(三)對社會上捐款達到壹定數額的單位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和榮譽卡。第八條 烈士撫恤補助金的發放對象和標準
(壹)發放對象:1997年1月1日後因公殉職並被批準為烈士的公安民警的家屬;
(二)發放標準:10000元。第九條 英烈子女助學金的發放對象和標準
(壹)發放對象:2000年1月1日後在大專以上學校就讀的所有烈士、因公犧牲和負傷致殘(二等乙級以上)英模的子女;
(二)發放標準:
1、大專生:3000元;
2、本科生:5000元;
3、碩士生:6000元;
4、博士生:8000元;
5、博士後:10000元。第十條 英烈撫恤慰問金的發放對象和標準
(壹)發放對象和形式
1、在由公安部統壹組織的重大節日慰問活動中,向烈士、犧牲和傷殘的英模家屬發放慰問金。
2、公安部及政治部領導看望英烈家屬時,送上慰問金。
(二)發放標準:1000至2000元。第十壹條 各種撫恤補助金的申報、審批、發放程序
(壹)由各地公安機關的政工部門根據本規定,分別填寫《全國公安英烈撫恤補助金審批表》和《全國公安英烈子女助學金審批表》,逐級上報至基金管理辦公室;《全國公安英烈撫恤慰問金審批表》由承辦單位填寫,直接報送基金管理辦公室;
(二)以上各表經基金管理辦公室主任批準後,作為支付各種補助金的依據,基金管理辦公室將補助金和《全國公安英烈撫恤補助金發放通知書》壹並寄往被補助對象所在單位;
(三)委托被補助對象所在單位(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主要領導代表公安部和全國百萬民警,將補助金和《全國公安英烈撫恤補助金發放通知書》送至被補助對象,並向基金管理辦公室提供正式收據;慰問金可由指派人員直接送到被補助對象手中或按上述辦法辦理;
(四)支出結算以收款單位正式收據作為依據;因補助金直接送至被補助對象手中而無法提供正式收據的,由承辦單位領導及經辦人簽字、蓋章後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