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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有限合夥是基金產品嗎?

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不是基金產品。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從有限合夥制的法律角度來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征:

1.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作為獨立的非法人企業實體,具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自有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根據各合夥人的不同地位承擔;在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從而保證了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責任。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以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事務;對於有限合夥人來說,具有風險可控的優勢。

2.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也就是前合夥人,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具體要求比較嚴格。如果普通合夥人不能承擔責任,債權人的利益有時會得不到保護。

因此,2006年《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是因為: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