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對本年度預算編制的要求;
(二)自治區本級預算的編制依據及說明;
(三)自治區本級預算上壹年度的執行情況;
(四)自治區本級預算收支匯總表、收支明細表(壹般科目列在類內,重要科目列在款內)、農業、畜牧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表並給予必要的說明;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總表、本級預算單位收支情況表、建設性支出和基金支出類別、若幹重大項目、中央對地方按類別返還和補助的支出清單及相關說明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第七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及時對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意見,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自治區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將初審意見書面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第八條自治區本級預算草案初步審查的重點包括:
(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財政政策的要求;
(2)是否真實完整;是否體現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支結構是否合理;收入是否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相適應;支出是否落實了保證重點的原則;
(三)上年結余、中央返還和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是否合理;
(四)為實現預算擬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五)其他重要事項。第三章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準第九條自治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批準的平衡預算的支出總額超過收入總額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於當年7月至9月間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未經批準,預算不得調整。
自治區人民政府接受中央返還或者補助後,應當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安排和使用情況。第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本級預算調整情況,並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20日前,將自治區本級預算初步調整方案提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提出初步報告,由主任會議提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第十壹條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中,收入超過預算的,超收部分可以用於增加預算結余,也可以用於增加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或者其他必要的支出。用於當年支出安排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計劃,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預算年度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