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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加強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壹條 為進壹步加強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管理,規範審批程序,強化約束機制,根據《財政部財政專項周轉金管理辦法》和《財政支農周轉金管理辦法》,結合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的來源包括:

(壹)按有關規定在中央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的少量有償資金;

(二)收取的占用費、逾期占用費全部轉為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基金。第三條 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則:

(壹)貫徹國家發展農業、繁榮農村經濟的方針政策;

(二)為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

(三)集中使用,重點投放;

(四)專款專用,到期歸還,保證資金的安全、完整。第四條 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壹)種植業、養殖業;

(二)農業科技推廣、應用;

(三)農副產品加工和利用當地其他資源的鄉鎮企業;

(四)國有農業企業和農、林、水、氣、國土等農口事業單位發展多種經營;

(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六)適合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支持的其他項目。第五條 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的使用期限應根據項目的建設期和實現效益長短的時間確定,壹般為壹、二年,最長不超過三年。第六條 使用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的單位必須按合同規定繳納占用費。占用費應根據資金用途、使用期限、項目種類、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情況,實行差別費率。期內占用費從低,逾期占用費從高。占用費按月計算,具體費率規定如下:

(壹)種植業、養殖業                    1-2‰

(二)農業科技推廣、應用                  1-2‰

(三)農副產品加工和利用當地其他資源的鄉鎮企業       3-4‰

(四)國有農業企業和農、林、水、氣、國土等農口事業單位開展多種經營

                          1-4‰

(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1-2‰

(六)適合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支持的其他項目        1-4‰

逾期占用費率視逾期時間長短確定。原則上按照期內占用費率的4-8倍加收。第七條 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委托中國經濟開發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代理發放並負責按期回收。

公司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撥款,同時將撥款、還款和占用費收入等情況及時、準確向我部報告。第八條 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的借款項目由農口各中央級主管部(局)財務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統壹上報我部審查。經審查同意借用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的地區(部門),由我部填發借款通知書。根據借款通知書的要求,農口各中央級主管部(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及時按項目與我部(或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並負責按期歸還我部。

借用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的地區(部門)在還款的同時,應將還款的有關憑證(復印件並註明合同編號)寄送我部,以便對帳。第九條 加強對財政支農周轉金的檢查和監督,定期檢查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發現違反合同和財經紀律的行為,要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第十條 實行獎懲制度,對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使用、回收、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地區(部門)給予獎勵;對不能按期歸還的地區(部門),除加收逾期占用費,不再安排新的借款項目外,並以內部通報的形式進行批評。第十壹條 中央級財政支農周轉金的分配和回收,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以權謀私,違者要嚴肅查處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有抵觸的,照本實施細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