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成本總額÷銷量+單位成本(變動)=保本售價
固定成本總額÷(銷售單價-單位變動成本-營業附加稅等)=盈虧平衡點(安全邊際量)
保本銷售量:
是指使企業剛好能夠收回成本和繳納稅金時的銷售量,這時即無利潤,也無虧損。
因為企業利潤分為稅前利潤和稅後利潤兩種,所以保本銷售量也分為稅前保本銷售量和稅後保本銷售量。
稅前利潤=單價×銷量-單位變動成本×銷量-固定成本
稅後利潤=單價×銷量-單價變動成本×銷量-單位稅金×銷量-固定成本
稅前利潤:
稅前利潤是企業交納所得稅以前的計稅利潤。第二步利改稅後,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企業實現的大部分利潤以所得稅和調節稅的形式上繳國家,剩余部分留歸企業。因此,在利潤分配中產生了稅前利潤和稅後利潤兩個概念。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交納所得稅的計稅利潤是指企業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包括營業外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以及營業外支出後的余額,即企業的利潤總額。
稅後利潤:
稅後利潤是利改稅企業交納所得稅、調節稅或承包費以後剩余的利潤,是實行利改稅後國家與企業分配關系變化後產生的壹個概念。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按照計稅利潤和規定稅率向國家繳納所得稅。繳納所得稅後,按照剩余利潤是否超過合理留利水平為標準區別對待:對從事生產經營的工業、交通運輸、商業、金融、保險、供銷等國營大中型企業征收調節稅,對國營小型企業收取承包費;對建築安裝等微利企業則不再征收調節稅或承包費。征收所得稅、調節稅或承包費以後的利潤,由企業自行支配,用於建立各種專用基金。
稅後利潤分配順序:
第壹步,計算可供分配的利潤。將本年凈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並,計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數(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正數(即本年累計盈利),則進行後續分配。
第二步,計提法定盈余公積金。按抵減年初累計虧損後的本年凈利潤計提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盈余公積金的基數,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潤,也不壹定是本年的稅後利潤。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計虧損時,才能按本年稅後利潤計算應提取數。這種“補虧”是按賬面數字進行的,與所得稅法的虧損後轉無關,關鍵在於不能用資本發放股利,也不能在沒有累計盈余的情況下提取盈余公積金。
第三步,計提任意盈余公積金。
第四步,向股(投資者)東支付股利(分配利潤)。
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順序,在抵補虧損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發放的利潤退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