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可以取出來。因為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由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兩部分構成,是歸職工個人所有,所以職工是可以根據個人情況自行提取的。
雖然公積金是歸職工個人所有,可以自行提取,但是在提取額度上有壹定的限制。限制有,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提取時職工已支付房屋租賃金額;購買商品住房,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合同備案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購買再交易住房,提取金額不超過過戶後房屋所有權證發證時間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購買單位房改房或集資經濟適用房,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合同簽章時間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購買拆遷安置房,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款發票或收據出具時間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金額不超過12個月內償還的貸款本息。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