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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投資入股是否繳納增值稅?

營改增後,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投資入股要征收增值稅。

對於企業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換取被投資企業股權,屬於“其他經濟利益”有償取得,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股份形式接受投資取得的不動產,進項稅額也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這意味著投資企業應將不動產投資作為銷售額繳納增值稅,並可計算銷項稅額,向被投資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從而連接起增值稅“環收逐層抵扣”的鏈條,從而表明投資不動產股份的行為被納入增值稅“銷售不動產”稅目的征稅範圍。

因此,企業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的,應當按照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有償銷售征收增值稅。

擴展數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九條應稅行為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註釋》執行。

第十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和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下列非經營性活動除外:

(壹)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政單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出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制(印)的財政票據;

3.所有收到的錢都要上繳財政。

(二)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服務取得工資。

(三)為員工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