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
(1)普通門診
統籌基金支付的普通門診費用,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每人每年不超過1萬元,其他城鄉居民每人每年不超過1萬元。
(2)門診定點慢性病門診
門診定點慢性病門診專科藥品費用,每人每月最高支付50元,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支付。統籌基金月支付限額當期有效,不滾存,不累計。
(3)特定門診項目
參保人員特定門診項目的基本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由統籌基金支付。
具體病種和項目範圍、準入標準、支付標準和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4)產前門診檢查
產前門診檢查相關醫療費用按50%的標準由統籌基金支付,統籌基金每次妊娠每人支付300元。
(5)接種狂犬病疫苗
動物源性狂犬病暴露者在門診接種狂犬病疫苗,統籌基金按參保人相應住院基本醫療費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設起付標準,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計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6)住院治療
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均計入基本醫療費用計算的檢查費用,並根據醫療機構等級設定最高支付限額。壹級醫療機構在50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0元,三級醫療機構1,500元。因精神疾病在本市精神病專科醫療機構或綜合性醫療機構指定精神科區域住院治療的,檢查檢驗費無最高支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