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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通常由誰擔任

壹般是銀行或者信托基金。為充分保障基金投資者的權益,防止基金信托財產被挪作它用,各國的證券投資信托法規都規定:凡是基金都要設立基金托管機構,即基金托管人來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操作進行監督和對 基金資產進行保管。

:基金托管人,是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直接控制和管理基金財產並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進行具體資金運作的基金當事人。基金托管人是投資人權益的代表,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或管理機構。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應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並由專門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資產。

基金托管人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機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托管協議,在托管協議規定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壹定的報酬。 概括的說,基金托管人應該是完全獨立於基金管理機構,具有壹定的經濟實力,實收資本達到壹定規模,具有行業信譽的金融機構。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申請取得基金托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1. 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2. 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3.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證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 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5. 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6.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 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建議:基金托管人的義務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①保管基金資產; ②保管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③負責基金投資於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