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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就業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就業,實現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原則,統籌城鄉就業,將擴大就業和控制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失業人員就業、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和控制失業率作為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和任務,建立健全責任制,並作為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就業政策的監督評估機制,加強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促進就業政策、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各項促進就業政策的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監督評估。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決定促進就業的重大問題,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就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就業工作的綜合管理、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就業政策宣傳、就業失業統計等與促進就業相關的基礎工作。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促進就業,引導和幫助勞動者實現就業,依法維護勞動者權益。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實施有利於促進就業的產業政策,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增加就業崗位。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形勢和就業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促進就業,就業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

各級財政應安排壹定比例的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小額貸款擔保服務體系,設立並逐步增加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完善擔保基金風險補償、貸款工作激勵協調、微利項目貼息等機制,在壹定期限內為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和中小企業提供小額貸款擔保服務。

小額擔保貸款的額度、期限、利息和貼息比例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和職業學校畢業生自主擇業或者自主創業;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就業指導、信息支持、創業培訓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就業。到城鄉基層、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就業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用人單位通過興辦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就業,並依法給予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新招用具有就業和失業登記證明的失業人員達到壹定比例並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第十三條完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習制度。鼓勵見習單位優先錄用見習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按有關規定發放基本生活補助。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實習的管理,並定期進行評估。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勞動力轉移機制。鼓勵勞務經紀人和勞務帶頭人發展勞務中介組織,促進城鄉勞動力有序流動。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勞動力品牌,提升勞動力市場競爭力;推進省際、區域間勞務合作,建立大規模、相對穩定的勞務基地。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組織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就業,鼓勵本省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就近吸納農村勞動力;建立鼓勵、引導和支持農民工回鄉創業的工作機制,給予土地、資金、服務等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