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壹)使用預算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債務資金等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建設項目;
(二)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或者項目建設單位為事業單位、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的涉及社會公***利益、公***安全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建設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第三條 投資來源是市本級資金或者市本級資金占主導地位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市審計機關負責實施審計;投資來源是區級資金或者區級資金占主導地位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區審計機關負責實施審計。
市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授權區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區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區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有異議的,由市審計機關指定管轄。對同壹審計項目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審計機關依法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第四條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相關的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審計機關查出問題和整改工作的監督檢查。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會同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信息***享和協作配合機制。信息***享和協作配合的內容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項目審批的投資規模、標準、建設內容及其調整情況,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審計結果的執行情況等。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全部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劃和年度審計指導計劃,並書面告知有關部門。年度審計計劃和年度審計指導計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和年度審計指導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具體標準,由審計機關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 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審計機關直接進行審計。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有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列入年度審計指導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審計機關指導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並組織對有關機構出具的審計結果進行審核。第九條 未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和年度審計指導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或者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審計機關的監督指導下,按照相關規定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送審計機關。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應當對其受委托事項的審計結果負責。
審計機關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抽查;對審計結果失實或者發現有違法事項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可以對該政府投資項目直接進行審計。第十條 審計機關進行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當自被審計單位按規定提交竣工決算報表等資料之日起九十日內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情況重大復雜確有必要延長審計期限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情況特別重大復雜的,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最長可以延長至九十日。被審計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之日起九十日內提交竣工決算報表等資料。
發生法律效力的審計結果作為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批復等事項的依據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