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建議盡快頒布實施《農業保險條例》,使農業保險發展走上法制化軌道。條件成熟時,將出臺農業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農業保險在國家農業保護支持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農業保險經營者、參與者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政府在發展農業保險中應承擔的責任和作用,避免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隨意性或因財政困難而忽視支持,為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系統、穩定的制度安排。
(2)完善農業保險管理體系。農業保險政策性強、覆蓋面廣、任務重、責任大。在國家層面,在國務院的統壹協調下,明確各行政部門的職責。適時建立統壹的農業風險管理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發展。加強農業保險風險研究,整合我國氣象、水文和農業生產數據,為農業保險和農業再保險產品定價提供統壹的數據平臺。在地方層面,建立由政府主導的多方合作平臺,包括農業技術部門、保險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戶等。,將風險補償機制與科技服務機制、農業保險和產業化經營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3)改善農業保險的經營行為。引導保險公司增強農業保險合規經營意識,建立健全內控和風險防範機制。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依法嚴厲處理保險機構經營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涉及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政府和農業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關費用。建立紀檢監察、審計、保險監管協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綜合治理農業保險業務中的違法欺詐問題。
(四)進壹步完善財政補貼。完善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繼續提高中央、省、市財政補貼分擔比例,試行取消縣市財政補貼分擔;中央財政要加大對糧食主產區和調出大省生豬等畜禽生產的財政補貼力度。對農業保險承辦單位給予壹定費用補貼,提高財政支農資金使用效益,將部分種植業、養殖業財政補貼轉為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5)完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我國農業保險需求巨大,業務不斷擴大,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經營主體。積極探索和發展互助制、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探索由政府設立非營利性專業農業保險公司,通過政府推動、政策扶持、商業運作的經營模式,
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管理水平。對重點農產品進行統壹保護,以避免逆向選擇,更好地分散風險,減輕參保農民負擔。比如,在全國範圍內,探索小麥、水稻、棉花、生豬、奶牛等戰略性農產品的統壹保護。
(6)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國家巨災保險基金,構建商業再保險和國家再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擔機制。充分調動國內外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積極運用再保險機制,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成立專門的農業再保險公司。同時,我們將在建立巨災基金、再保險安排、資源配置和投資、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農業保險是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為支持和保障農業安全生產而制定的。加快農業保險發展的主要是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和保險公司的能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