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費和雜費;
(二)發放人民獎學金;
(三)向貧困學生發放獎學金;
(四)提供勤工儉學條件;
(5)助學貸款;
(六)按照有關規定可以作為保證就學費用的其他方式。第五條貧困家庭子女減免的相關學費包括:
(壹)義務教育雜費;
(二)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普通中學、職業中專學雜費;
(3)中等師範學校學費、住宿費。
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普通班,下同)減免學費,其他項目由學校自行確定。第六條符合第五條規定的費用,屬於市教育行政部門直屬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決;屬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直屬的義務教育學校,由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決。
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普通中學、職業中專、中等師範學校(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負責解決按照第五條規定減免的各種費用。第七條就讀中學及中學以下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的貧困家庭子女,可申請A類人助學金。第八條貧困家庭子女減免學雜費和享受人民助學金的審批程序:
(壹)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或其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學校根據申請,經過核實和審核,確定救助和資助對象;
(三)學校統壹辦理學雜費減免和人民助學金發放手續;
(四)學校將享受減免的學費和助學金,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等學校的獎學金應當有壹定比例用於獎勵品學兼優的貧困家庭子女。
普通高等學校應當為貧困優秀學生單獨設立獎學金。
高級中等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學習好的貧困家庭學生設立獎學金。第十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各種獎勵基金,獎勵品學兼優的貧困家庭子女。
依照前款規定設立的獎勵基金由市、區(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統壹管理。第十壹條高等學校的貧困家庭子女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普通商業性助學貸款。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教育發展基金會分別設立助學專項資金,用於資助義務教育階段貧困家庭子女和考上大學的貧困家庭子女。
市、區(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應當根據學生申請和年度學生資助專項資金收繳增值情況,確定受助人數和資助金額。第十三條非義務教育學校應當拓寬勤工儉學渠道,增加勤工儉學崗位,優先為貧困家庭子女參加勤工儉學創造條件。第十四條已享受人民助學金、獎學金、學雜費減免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酌情終止其已享受的待遇:
(壹)在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
(二)學習努力,沒有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騙取助學金、獎學金和減免相關費用待遇的,予以追回,並視情節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第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學校收費方面對貧困家庭子女進行刁難的;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除貧困家庭子女外,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子女的減免學費、資助辦法,按國家、省、市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