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自行設定短期資金的贖回費。經過前期征求意見,證監會於16晚間發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增加了短期交易贖回費細則,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銷售機構支付壹次性獎勵,規範尾隨傭金。從收費結構來看,新規仍然維持了行業內現行的申購費(認購費)和贖回費的基本收費機構,從收費水平來看,與現行規定基本壹致。過度交易通常會稀釋長期投資者的現有收益,還可能幹擾基金管理人對其投資組合的正常管理,侵害長期投資者的利益。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短期交易的贖回費主要是針對部分投資者頻繁申購贖回基金作為投機品種,部分機構投資者利用其資金優勢進行短期套利。《管理條例》允許基金管理人對壹周或壹個月內贖回的基金持有人設定較高的贖回費率標準,並將此類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雖然增加了投資者在短期基金交易中的交易成本,但由於管理規定要求持有期小於30天的贖回費全部納入基金財產,因此大多數堅持長期投資的持有人也能從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