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是否免征增值稅?

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是否免征增值稅?

重陽節

尊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重陽節,我們來看看“尊老愛幼”的稅收優惠政策。

個人所得稅

(1)支持老年人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

納稅人贍養壹個或多個被贍養人(60周歲以上,其中:1父母;(二)子女已經去世的祖父母的撫養費,按照下列標準統壹扣除:

(壹)納稅人是獨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征收;

(2)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與其兄弟姐妹每月分攤扣除額2000元,每人每月分攤額不能超過1,000元。可以平分,也可以由贍養人約定,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約定或指定分配的,必須簽訂書面分配協議,指定分配優先於約定分配。具體分攤方式和金額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改變。

(二)已達到退休年齡,但確需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在延長退休期間視同退休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級專家退休期間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規定:

1.延長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 (壹)享受國家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2)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是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所得。由高級專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壹發放給職工的,視同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

(1)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3《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壹條第(二)項規定,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增值稅。

養老機構是指依據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根據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壹條第(二)項中的養老機構包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2)向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衛生健康委關於養老、托幼、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衛生健康委公告+09號第76號)規定:

1.為社區提供養老、托幼、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壹)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社區是指生活在壹定地理區域內的人們的社會生活,包括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是指依托社區內的固定設施,通過專職照料、日間照料、上門走訪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飲食救助、緊急救助、精神慰藉等服務。

(三)在運用養老基金進行投資的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和生息收入、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5號),經國務院批準,對社保基金、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投資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收入、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工商所得稅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減征90%的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衛生健康委關於養老、托幼、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衛生健康委公告+09號第76號)規定:

提供社區養老、托兒所、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的稅率計入收入總額。

契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1)用於提供社區養老、托幼、家政服務的房屋和土地,免征契稅。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衛生健康委關於社區家庭服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衛生健康委公告第76號,2019)第壹條規定,用於提供社區養老、護理、家政等服務的房屋和土地,免征契稅。

(二)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於社區家庭服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第76號, 第2019號)規定,為社區提供養老、托幼、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擁有自有或者通過租賃或者無償使用取得的用於為社區提供養老、托幼、家政等服務的不動產。

印花稅

與養老基金相關的部分印花稅予以退還和免征,養老基金持有的證券在養老基金證券賬戶之間劃轉不征收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95號)規定:“社會保障基金、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運用養老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先征後退;養老基金證券賬戶之間轉移養老基金持有的證券不屬於印花稅征收範圍,不征收印花稅。向社保基金、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養老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社保基金、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應繳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