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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救助基金追償的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救助基金追償的法律依據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的,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後追償方式如下:

1、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後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追償;

2、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3、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

4、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交通救助基金歸還流程如下:

1、交通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包括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審核。收到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律規定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1)是否屬於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2)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3)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3、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結論。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綜上所述,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壹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壹)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