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協調局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文電、會議、財務、機要、檔案、宣傳、信訪、安全等工作;制定審計工作計劃;監察局下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聯系特別審計員。
(2)法律部
起草審計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計專題報告;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負責統計工作;聽取和審議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本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審核公告;辦理審計移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承辦本局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組織中介機構的聘用等工作。
(3)人事部門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承辦各區(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局機關下屬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4)財務審計辦公室
組織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組織對各區(市)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負責起草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報告和預算執行審計整改結果報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區(市)審計機關的財務審計業務。
(5)行政審計總署
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審計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全面的行政審計工作;負責對有關市級機關部門(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區(市)審計機關的行政審計業務。
(六)行政審計。
(七)行政審計二部。
上述行政審計中的1項和2項,分別負責對有關市級機關部門(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8)農業、資源和環境保護審計局
負責對市主管部門和區(市)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審計;負責對市級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各區(市)審計機關的農業、資源、環境保護審計業務。
(9)財務審計辦公室
負責對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各區(市)審計機關的財務審計業務。
(10)企業審計總署
擬定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控股或占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全面的企業審計工作;負責對相關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各區(市)審計機關的企業審計業務;負責局機關績效審計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全面的績效審計工作;指導各區(市)審計機關績效審計工作。
(十壹)企業審計。
(12)企業審計二處
上述兩個辦公室負責對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三)社會保障審計局
負責對市政府主管部門和各區(市)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的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彩票公益金進行審計;負責對市級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各區(市)審計機關的社保審計業務。
(14)利用外資審計局
負責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組織對市政府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對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外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各區(市)審計機關在審計業務中利用外資。
(15)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
擬定全市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和辦法;依法組織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中的市管領導幹部和其他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起草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承辦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相關工作;指導各區(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六)政府投資審計專業局(副局級)
組織對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制定投資審計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全面的投資審計工作;協調和指導投資審計工作。下設四個部門:綜合投資審計部、壹個投資審計部、兩個投資審計部、三個投資審計部。
1.投資審計綜合辦公室
負責政府對本級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相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應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查和監督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工程結算和決算,審計和監督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和國有資產轉讓;組織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負責聘請的社會審計機構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全面的投資審計工作;指導區(市)審計機關的政府投資審計業務。
2.1項投資審計、2項投資審計和3項投資審計。
負責政府對本級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相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應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查和監督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工程結算和決算,審計和監督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和國有資產轉讓;組織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按規定設立機關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