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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部、財政部2016第11號文

 關於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11號

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教育部、商務部、水利部、三峽辦、國家林業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取消、停征和整合有關政府性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壹、將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為零。該基金征收標準降為零後,各地要完善財政保障機制,加大土地出讓收入對蔬菜生產的支持。

二、將育林基金征收標準降為零。該基金征收標準降為零後,通過增加中央財政均衡性轉移支付、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地方財政加大預算保障力度等,確保地方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三、停征價格調節基金。該基金停止通過向社會征收方式籌集,所需資金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地方同級預算統籌安排,保障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工作正常開展。

四、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並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停止向水泥生產企業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預制件列入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納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持範圍,繼續推動散裝水泥生產使用。

五、將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跨省(區、市)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合並為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將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合並為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具體征收政策、收入劃分、使用範圍等仍按現行規定執行,今後根據水庫移民扶持工作需要適時完善分配使用政策。

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變相繼續收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要對本地區的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凡違反政府性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臺的基金項目要壹律取消。對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設立的政府性基金項目,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征收範圍、提高征收標準或另行加收任何費用。

七、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積極支持相關事業發展。

八、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財 政 部

201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