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津貼標準和條件第五條符合條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和本科畢業生,分別享受每月5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生活津貼。“雙壹流”建設高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被教育系統聘用從事全日制教育教學工作的,享受每月2000元的工作津貼(與生活津貼不重復)。連續三年每年發放生活補貼和工作補貼。第六條申請博士研究生的條件:2018(含)後在我市創業,或在指定企業(指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千帆計劃下入庫企業、專精特新型中小企業,下同)、高等院校、教育衛生機構專職從事科研、教育教學、醫學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2018(含)後畢業,畢業後3年內在我市創業(以畢業證書時間為準,下同),或在指定企事業單位從事科研、教育教學、醫學專業技術崗位全職工作。本科畢業生要求:2018(含)後畢業,畢業後3年內在我市創業,或在指定企業全職工作,統壹報名(聘)使用教育系統教育教學崗位的建設類高校“雙壹流”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第七條被聘用人員應當依法依規與聘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首次申請時,用人單位應繳納社會保險1年。創辦企業的人員必須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擔任法定代表人,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創業企業正常運營,累計投資不低於65438+萬元。
第三章申領和發放津貼的程序。生活津貼和工作津貼的申報每年進行壹次。符合生活補貼條件的,向用人單位註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統壹申請),其中市屬及市屬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工作津貼按學校隸屬關系向各級教育部門申請。申請材料包括:(1)《威海市萬名大學生生活補貼申請表》、《威海市“雙壹流”教育體系建設高校畢業生工作補貼申請表》;(二)畢業生派遣或工作調動的材料;(3)學歷、學位證書;(4)事業單位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五)身份證明;(六)個人誠信承諾。自主創業畢業生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年度財務報告、經營活動記錄等材料。第九條審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確定生活補貼申請材料,各級教育部門負責審核確定“雙壹流”教育人才選拔計劃高校畢業生工作補貼申請材料。審核內容主要包括:(1)申報單位的工商(機構)註冊信息和企業類型,確定申報單位是否納入津貼發放範圍;(二)申請人的年齡、畢業院校、畢業時間、學歷學位信息,以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津貼發放條件;(三)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和社會保險繳納信息;(4)其他需要確認的信息。第十條審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將擬享受津貼的人員名單報同級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審核無誤後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第十壹條津貼的支付。公示無異議的,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按程序提交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並申請資金,直接將津貼撥付到申請人個人賬戶。第十二條生活補貼和工作補貼所需經費由市本級和區本級根據用人單位註冊地按照1:1 * *的比例分擔(維州市屬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生活補貼所需經費由市本級承擔),市級負擔與各區市按年結算。第十三條設區市、國家級開發區、南海新區已有高校畢業生就業扶持政策的,由設區市按照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第四章鼓勵和支持大學生自主創業第十四條實施創業技能提升工程。駐維高校畢業年度在校大學生可免費參加我市組織的創業培訓,享受創業後續服務。第十五條來美並留美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和大學生,在享受生活補貼的同時,可繼續享受壹次性創業補貼、壹次性場地租賃補貼、壹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和創業擔保貸款等創業扶持政策。第十六條定期舉辦威海市大學生創業大賽和創業之星評選活動。邀請創業導師為參賽選手提供創業規劃指導,獲獎選手給予壹定獎勵和資金支持,並優先參加創業訓練營和對接投融資機構。對評選認定的創業之星給予最高20萬元資助,特別優秀者納入“校地合作人才資助計劃”。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負責對領取生活津貼和工作津貼人員的管理、考核和評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再享受生活津貼和工作津貼: (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及以下;(二)與單位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三)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四)不符合繼續享受津貼需要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條領取生活補貼和工作補貼的人員在我市調整工作單位。新單位納入繳費範圍的,新工作單位可繼續為其申領津貼,個人累計享受期限不超過3年。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對申請津貼的人員進行認真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申報。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生活補助、工作補助和經濟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壹經發現將取消其資格,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壹條《威海市萬名大學生居委創業計劃實施辦法(試行)》(任偉組發〔2015〕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頒布前,任偉集團發[2015]6號文件資助的人員,繼續享受原政策,直至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