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委托,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提供專業管理服務的企業。第四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我管理與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物業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郵電、電力、園林、物價、工商等有關部門和物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第六條業主有權依法管理物業的壹部分,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所有者的權利是:
(壹)列席業主大會;
(二)在業主大會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表決通過或者不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參與管理涉及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監督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業主的義務是:
(壹)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2)遵守業主公約;
(三)遵守有關物業管理制度和規定;
(四)及時交付物業管理、維修等費用。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區域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第八條新建商品房銷售面積超過公有住房銷售面積30%以上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原產權單位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第九條業主大會應當有半數以上業主出席,業主大會應當經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後作出決定,決定通過後應當公布。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邀請當地居民委員會和使用人的代表參加。第十條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選舉或者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二)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報告;
(四)對涉及業主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五)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壹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業主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
經20%以上業主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提議之日起10日內召開臨時業主大會。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壹)業主委員會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擔任(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主任、副主任兼任業主委員會委員,但不是業主),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規模由5至15人組成。
業主委員會設1名主任,1至2名副主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中選舉產生,街道辦事處或者居民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聘任為業主委員會副主任。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物業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四)審批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接受業主、使用人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六)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費;
(七)監督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
(八)協調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關系;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所作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