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沖基金,意為“風險對沖基金”,起源於20世紀50年代初美國,當時的操作宗旨是利用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產品對相關聯的不同股票進行實買空賣、風險對沖操作技巧壹定程度上可規避和化解投資風險。1949年世界上誕生了第壹個有限合作制瓊斯對沖基金,雖然對沖基金20世紀50年代已經出現,但是它接下來三十年間並未引起人們太多關註。直到20世紀80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發展,對沖基金才有了更廣闊投資機會,從此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
基金的投資策略不同。由於封閉式基金不能隨時被贖回,其募集得到的資金可全部用於投資,這樣基金管理公司便可據以制定長期的投資策略,取得長期經營績效。而開放式基金則必須保留壹部分現金,以便投資者隨時贖回,而不能盡數地用於長期投資,且壹般投資於變現能力強的資產。QDII是在壹種在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準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和QFII(壹樣,它也是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允許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壹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單位信托是壹項名為信托契約的文件而組建的壹家經理公司,在組織結構上,它不設董事會,基金經理公司自己作為委托公司設立基金,自行或再聘請經理人代為管理基金的經營和操作,並通常指定壹家證券公司或承銷公司代為辦理受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的發行、買賣、轉讓、交易、利潤分配、收益及本益償還支付。受托人接受基金經理公司的委托,並且以信托人或信托公司的名義為基金註冊和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