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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怎麽整治分紅避稅亂象?

證監會將重拳整治分紅避稅亂象:"內鬼"泄密 ,倉位違規。

每到年底階段,機構借基金分紅避稅的問題都是高發時期,今日,多家基金公司接到了“嚴防濫用政策紅利,加強基金分紅合規管理”的機構監管情況通報。

這壹通報列舉了近期核查出來的多類機構利用基金分紅避稅的“亂象”,包括主動泄密給機構客戶、大資金快進快出,導致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等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監管部門開出了四張罰單,對4家基金公司進行處罰,最重的罰單為6個月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及審核公募基金產品註冊申請(俗稱:停發新基金6個月)

分紅避稅曾出現“倉位違規”現象

該《通報》顯示,近期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問題線索,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組織相關證監局對4家基金管理公司進行了專項檢查。

經查,4家公司分紅信息管控不當,致部分機構客戶在分紅公告日前大額申購、權益登記日後大額贖回,快進快出,利用基金分紅不當避稅,同時也對基金投資行為造成了擾動。

通俗壹點來說,也就是機構投資者巨資“短平快”申贖分紅基金,已經影響到基金正常投資行為。

依照相關法規,監管部門嚴肅問責機構及人員。對公司的處罰是:4家公司責令整改、整改期間(3-6個月)暫停受理及審核公募基金產品註冊申請的行政監管措施。

這就是說,4家基金公司被暫停3個月或6個月的新基金發行註冊,對基金公司的運營將產生較大的影響。

對於相關個人的責任,監管部門對公司直接責任人員、分管高管、總經理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該《通報》指出了兩大問題:壹是公司內部控制缺失,信息管理等制度未能有效執行。

經查,相關公司分紅信息管控薄弱,個別從業人員甚至協助機構客戶利用分紅開展避稅,在日常工作中主動尋找具有避稅需求的機構客戶並主動告知避稅方法,在基金分紅方案確定後提前泄露分紅信息。

這就是說,有基金公司利用尚未披露的公告信息,向有關機構“兜售”分紅避稅方案,而這樣的分紅避稅方案壹旦被機構的大資金快進快出,會對基金投資行為產生壹定的影響。

基金君也在網上找到了壹些所謂的“避稅”方案。

《通報》中提到的另外壹個問題是未審慎辦理基金申贖業務,影響基金正常投資運作。

經查,相關公司在實施基金分紅過程中,未從保護存量持有人利益角度審慎辦理基金大額申贖業務,大額資金的短期進出影響了基金正常運作,甚至導致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

這壹條更為核心,談及了對投資的影響,大額資金短期進出不僅影響基金正常運作,還導致“倉位違規”。

盡管不知道具體違規的基金具體倉位限制是多少,基金君也從專家那裏得到壹些範例,可以解釋為何會出現“倉位違規”。

例如:某只混合基金的股票倉位限制是60%到95%,分紅前原本倉位是80%,基金規模為5億,4億是股票,如果基金分紅比例是資產的10%,在分紅前某壹天密集進來5億資金來用分紅避稅,那麽10億資產分紅10%之後還有9億,4億股票占9億資產的比例自然下降到了44.4%,這就需要基金經理壹天大舉加倉至少1.4億,才能達到60%的最低倉位,沒有加倉1.4億,就會出現監管層所說的那種“倉位違規”現象。

“主動尋找具有避稅需求的機構客戶、主動告知避稅方法、提前泄露分紅信息,這三點是比較嚴重的,違反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第二十壹條‘基金公司應當制定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強風險隔離’、《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第三十條‘公司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公開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內容’等規定。”壹位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基金分紅避稅事件曾多次發生

在實際操作中,如此“膽大”的基金公司也並非冰山壹角,基金分紅避稅曾出現過多次類似事件。

此前就有壹位公募基金經理曾在自己的朋友圈提前公布基金分紅的信息,以大比例分紅吸引大資金購買,轟動壹時。

曾在壹些基金微信群裏看到過拉機構投資分紅基金的信息:“群內各位大佬,我司有只績優基金12月底分紅,分紅比例20%,有避稅需求的請找我勾兌。”

據了解,為了沖規模以及跟機構等大資金合作,賺取贖回費、管理費,基金公司在營銷時推薦“分紅概念”的產品在業內並不少見,而往往到了月末、季末或者年底等時段,這樣的大比例分紅情況會更多壹些。

“各大基金銷售群中往往會發布很多這樣的信息,稍微隱蔽壹些的備註‘有意私聊’,膽子大的直接就把產品名稱寫上去了。”有基金業內人士表示,“估計是某些公司做的比較過,有書面文字之類的資料被泄露出去了,所以被處罰了。”

除了主動尋找具有避稅需求的機構客戶,主動告知避稅方法、提前泄露分紅信息等行為在業內也並不少見。甚至有公司寫出壹套避稅方案,微博長圖、Word文字版等壹應俱全,這種“服務”十分到位。

類似上述這種借基金分紅拉機構避稅的問題,在此次監管部門出發後,預計會收斂很多。

四大監管要求規範基金分紅避稅

針對上述基金分紅信息管控不當等行為,《通報》中強調了進壹步加強基金分紅管控等事宜的監管要求,明令了以下幾點:

壹、建立健全基金分紅信息管控機制。建立分紅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記制度,嚴禁公司及相關從業人員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分紅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二、嚴格規範基金分紅行為。嚴格控制分紅公告日至權益登記日之間的時間間隔,除法律法規、相關規則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超過2個作日。

三、審慎辦理基金分紅敏感期間大額資金的申購贖回。在基金分紅決議通過日起至權益登記日期間,原則上暫停辦理機構投資者的大額資金申購。

加強對基金大比例分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分紅金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行為的監測與分析,在大比例分紅發布公告日後2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提交大比例分紅事項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分紅原因、分紅公告日前後15 個工作日內機構投資者申購贖回情況、基金投資指標合規情況等說明,並在公司監察稽核年度報告中作匯總分析說明。

四、持續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對泄露基金分紅決策信息、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將依法依規查處。

對於違規行為就是要嚴加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