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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金,眾籌有什麽區別和聯系

如今不管是融資渠道還是理財產品多再向多元化發展,很多人問信托。基金、還有如今很火的眾籌的相關問題,今天系哦啊變就向大家介紹壹些相關知識。

信托是壹種對人與人間關系的描述,這種關系通過法律對相關財產權利義務的認可與施加具體的表現出來,而其效果又是通過信托契約指定的受益人與信托人間的權利義務運作得以實現,其實質是法律對創設人對信托人的信任的認可與保護;其成立需要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有明確的受益人和明確的信托財產與用益分配方式。即在受益人與信托人之間,受益人對信托財產無任何直接權利,但基於信托契約卻對財產的用益享有類似物權性質的請求權;同時信托人對信托財產有形式上的所有權(名義上的擁有和基於信托契約的處分),但對該財產的收益無任何所有權(除非受益人認可),且對受益人就信托契約負有排他的忠誠義務。

基金則是對財產存在形式的表述,從法律構成上,與信托相比它不需要有明確的受益人,但需要有明確的使用目的。它可以經由信托關系創設,也可以入股或舉債等方式設立,在後者情形,財產轉讓人對被轉讓的財產可以享有剩余分配請求權、利潤請求權或債權請求權,但信托關系中的創設人(settlor)自信托財產轉讓時起便對信托財產無任何財產權了;同時如何利用基金可以經投資者決議改變,但理論上,在信托關系中,隨著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轉移,信托創設人不再對信托財產如何處分有任何幹預權。

眾籌我認為僅僅是壹種經監管認可的集資方式,其結果往往就是基金。

信托、基金、眾籌有什麽區別和聯系?有時候消費信托產品就很像眾籌,如中信信托壹千零壹夜旅遊消費信托產品。

另外,信托由於是壹種受益人與信托人間基於財產的關系,且信托的成立以轉移所有權完成才成立(這意味著自信托成立時起,發起人與信托人間不再有任何人身、財產權利),因此信托並不是純正的合同關系,也不是委托關系,信托資產也不具備單獨的法律地位;而基金可以以法人形式單獨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