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豐政辦發(2011)9號文件規定,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4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人教股;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為副科級)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人事、黨群、宣傳、檔案、政務公開、接待、後勤、保密、信息化工作;具體承辦固定資產辦公用品購置、管理及紮口全局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牽頭辦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提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出國政審報批和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政策,執行市下達的安置計劃,編制全縣及部省市屬駐豐單位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做好軍轉(隊)幹部家屬隨調隨遷安置工作;協調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勞動監察股(行政許可服務股)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以及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落實;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負責政務公開行政權力網上運行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全縣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辦本部門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本部門安全生產、信訪、綜治、法治等工作。
(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股
牽頭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綜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定全縣社會保障資(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社會保險內部審計制度;參與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受理投訴舉報、協助查處重大案件;參與本局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並指導和監督局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縣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就業促進和勞動關系股(失業保險股、農民工工作股)
擬定全縣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就業、失業保險及相關政策;完善公***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全縣公***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制定落實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全縣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建立全縣失業保險預警制度;承擔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企業解困與再就業工作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縣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範;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負責全縣勞動標準工作;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協調落實國家和省市縣農民工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縣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農村勞務輸出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政策和培訓規劃;擬訂全縣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和各類培訓的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全縣職業技能競賽工作;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全縣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制定落實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意見。
(五)人力資源市場股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貫徹落實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對全縣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力資源公***服務的相關規定;按規定承辦縣屬企業、部省市屬駐豐企業人員的調配工作。
(六)縣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工作辦公室(副科級)
負責企業軍轉幹部政策解釋及落實和相關具體工作。
(七)縣公務員工作辦公室(副科級)
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回避、辭職辭退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聘任制公務員聘任和管理工作;完善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制度;根據幹部管理權限承擔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非領導職務職數設置、職位管理、競爭上崗審批和人員調任、轉任、日常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政府序列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報批工作;承擔對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實施情況監督工作;根據幹部管理權限承擔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股級及以下幹部檔案管理、考察、任免工作;辦理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手續;辦理提請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承擔全縣股級及以下人員因公出國(境)的審查工作。
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做好全縣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全縣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和縣級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工作;指導行政學校和公務員培訓機構的業務工作。
完善全縣公務員考核制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指導、協調公務員的考核工作,並承擔其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和獎勵表彰人選;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授予和表彰的有關事宜;貫徹公務員懲戒、申訴控告、聘任制公務員的人事爭議仲裁等制度,承辦公務員申訴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事項;擬訂全縣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實施意見,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八)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辦公室(副科級)
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負責管理全縣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審核審定全縣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承擔縣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縣外國專家工作辦公室,為副科級)
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的管理;負責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考工作;承辦國家和省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照管理權限綜合管理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工作。
承擔全縣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全縣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及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縣工作或定居政策;協調全縣博士後管理工作;承辦本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工資福利股(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辦公室)
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職)休待遇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及委托代管的駐豐部省市屬單位的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縣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計劃,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工作;承擔縣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壹)養老保險股
統籌擬訂並貫徹實施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職業年金政策;建立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制度;擬訂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實施監督;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核審批工作。
(十二)農村社會保險股
擬訂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縣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三)醫療和工傷保險股
統籌擬訂全縣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縣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負責門診特定項目及慢性病待遇審批;承擔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的管理工作;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津貼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縣離休幹部醫療費用管理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擬訂全縣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補償、康復、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等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國家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負責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負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確認及監督檢查;承擔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四)縣勞動人事調解仲裁工作辦公室(副科級)
統籌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和仲裁工作;承辦縣直單位和部省市屬駐豐單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調解和仲裁工作。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紀檢監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