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住房戶口後,可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具體程序如下:
第八條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出售的房屋,買賣雙方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交易過戶,並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繳納相關稅費和土地收益。
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在政府宏觀指導下,按照市場原則協商確定。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應當對申報的交易價格進行核實,並對需要評估的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和評估。
第九條買賣雙方應當自辦理完交易過戶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本辦法實施前,尚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需要在2000年底前上市出售的,房屋產權人可以提前持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交易過戶手續,並自辦理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之日起30日內, 受讓人持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城鎮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產權歸個人所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和土地收益後歸職工所有。
已購公有住房和職工擁有部分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標準價上市出售的,可先按成本價補足房價及利息。原已購住房全部產權歸個人所有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入,按照本條前款規定處理;也可直接在市場上出售,其收入在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和土地收益後,按產權比例在職工和原產權單位之間進行分割。原產權單位撤銷的,其收入部分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收繳,納入當地住房基金專戶管理。
第十壹條鼓勵城鎮職工家庭改善居住條件,購買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換取住房。家庭在上市出售後壹年內已按市場價購買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或者家庭在上市出售前壹年內已按市場價購買住房的,可以視為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二條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納的*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余額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轉移。
購買經濟適用房需要在房管局填寫申請表,需要身份、戶籍、收入等相關證明。房管局審核通過後,就可以拿到審批表,然後就可以購買具有合法銷售資質的經濟適用房,簽訂購房合同。建議妳在實踐中仔細了解項目的情況,提醒妳購買證件齊全的項目,尤其是經適房,還涉及到審批表過期的問題。證件齊全的項目會降低妳的購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