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從公元前2000多年的夏商時期,到秦朝統壹貨幣然後到中國盛唐,伴隨著國家統壹,經濟發展,以民間信貸為主要形式的民間金融日漸昌盛。尤其到了明清時代的錢莊票號,中國的民間信貸業務發展到了高潮。當時並沒有官辦的金融機構,基本上都是民間金融機構在貨幣交易和流通中發揮作用。農村主要是當鋪,城市以當鋪、錢莊、票號為主。
中國的民間金融存在了4000年,歷史悠久,繁榮壹時。尤其是以近代山西的金融業為代表,可以說代表了當時世界金融的最高水平。在以民間金融業為主的時代,未曾發生過重大的金融風險和金融欺詐行為,民間金融的秩序總體上是好的。
俗話說:“玉不琢,不成器”。玉“不琢”就可能長期被湮沒於沙礫或亂石中,不見天日。自然資源如此,社會資源亦然。民間金融雖在當今金融資源中份量不大,但貢獻不俗。但由於它瑕疵外露,瑜質內斂,長期受到歧視,每每成為整頓金融秩序的靶子。但民間金融的形式不僅局限於允許民營資本興辦銀行,開展民間借貸等債權投資業務,更重要的是要發動民營資本設立利用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新興金融工具的獨特運營機制,也許是民間金融突破的壹個有效途徑!
簡介
復旦大學的張學軍教授對民間金融的定義是:相對於官方的正規金融制度和銀行組織而言自發形成的民間的信用部分。這壹定義指明了民間 金融的非正規性,但是並未明確民間的含義,同時官方也很模糊。
吉利斯認為,民間金融是指未納入國家金融管理體系的非正規金融組織。該定義對民間金融的界定以是否納入了國家的金融管理體系為標準,明確了民間金融的非監管性。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又存在問題。許多金融組織獲得了地方政府部門的審批並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但並未納入國家金融組織管理體系的管理之下,將其歸入民間金融顯然不合理。
高發在前述定義的基礎上認為,民間金融,是與正規金融比較而言,指未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並從事資金融通活動的組織。主要包括:民間借貸,民間集資,地下錢莊、合會等。
央行認為,相對於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以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
民間金融是與官方金融的相對而言的。官方金融是屬於正式金融體制範圍內的,即納入我國金融監管機關管理的金融活動。因此,民間金融主要是指在我國銀行保險系統、證券市場、農村信用社以外的經濟主體所從事的融資活動,屬於非正規金融範疇(未觀測金融)。
具體來說,民間金融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1)從交易活動的主體來看,交易的對手基本上是從正式金融部門得不到融資安排的經濟行為人,比如發生相互借貸行為的農民,創業企業獲得創業資本。
(2)交易對象是不被正式金融所認可的非標準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
(3)正式的金融中介具有規範的機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民間金融壹般不具備這些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