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會團體是壹定要到民政部登記註冊。
社會團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目前的社會團體都帶有準官方性質。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天: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中國的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壹種
擴展資料:
社會團體發起人責任
壹、發起人出資的責任
第壹、申請設立社會組織的,其原始財產由發起人承擔。
《慈善法》第九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五)有必要的財產;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設立基金會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有壹定數額的註冊資金,並且為到賬貨幣資金;
《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十壹條規定,申請設立社會服務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第二、發起人出資視為捐贈,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非營利組織的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設立社會服務機構的,申請人向民政局提交的捐贈財產的承諾書;
《基金會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發起人的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由此可知,發起人對出資的財產是壹種捐贈,出資後就不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二、發起人成立組織的責任
第壹、承擔向民政部門提交登記材料的責任。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籌備社會團體,由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相關文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由舉辦者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材料。
《基金會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登記基金會的,由發起人提交相關文件,申請登記。
第二、籌備期間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登記。
《基金會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基金會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對責任人可以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社會服務機構申請人應當對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完整負責,對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申請過程中的活動負責。
社會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基金會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基金會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不得向發起人以外的組織和個人發布募捐信息;《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不得以申請設立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與申請無關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