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地區住院報銷政策
(1)起付標準
200元,壹級及以下員工的醫療機構;600元,二級醫療機構;900元,三級醫療機構。退休人員分別減少100元。壹個參保年度內住院兩次以上(含兩次)的,依次降低起付標準100元。
(2)支付比例
參保職工在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在職96%,退休在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99%;二級醫療機構93%在職,96%退休;三級醫療機構88%在職,91%退休。
二、職工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報銷政策
在壹個參保年度內,參保人員在統籌地區具有門診統籌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門診統籌年度起付標準為100元。45周歲以下,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0%,年度支付限額為2000元;45周歲(含)以上,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0%,年度支付限額為3000元;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70%,年度支付限額為4000元。
三、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使用範圍
可用於支付被保險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和被保險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發生的費用。
四、居民醫療保險統籌地區住院報銷政策
(1)起付標準
200元,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700元,二級醫療機構;三級醫療機構1500元。
(2)支付比例
參保居民在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為: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90%,二級醫療機構70%,三級醫療機構55%。
動詞 (verb的縮寫)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報銷政策
在壹個參保年度內,參保人到統籌地區具有城鄉居民住院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門診統籌年度起付標準為5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0%,年度支付限額為60元。2023年6月5438+10月1起,取消門診起付線,年支付限額提高到80元/年。
六、居民醫療保險門診統籌賬戶使用範圍
參保居民的門診診療費、門診統籌費、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病種費、住院費可由門診統籌賬戶內的資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