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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國房地產建築教育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為了促進中國房地產與建築教育事業的發展,爭取國內外友好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對中國房地產與建築教育事業的關心、支持和贊助,加強與國際房地產、建築行業教育之間的交往與合作,特制訂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中國房地產與建築教育基金(簡稱教育基金)是為支持和資助房地產、建築行業教育而設的專項基金。第三條 中國房地產與建築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基金會)為建設部非常設機構,是為中國房地產與建築教育募集資金和對所募集資金管理的機構。第四條 教育基金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還聘請有關領導、國內外著名企業家、知名人士擔任顧問、名譽顧問。教育基金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行政事務工作。第五條 教育基金的主要來源依靠國內外友好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以及主管部門的部分資助。第六條 基金主要用途

1.獎勵在教書育人、科學研究、教育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教師及教育工作者;

2.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

3.資助興辦教育設施與添置教學設備;

4.資助有培養前途的優秀人才出國進修;

5.資助房地產專業、建築學專業教育的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活動。

基金使用盡可能尊重捐贈者的意願。第七條 捐贈教育基金遵循自願的原則。捐贈的方式,可以是捐贈現金、有價證券,也可以是興建某項建築教育設施,添置教學用具以及其它實物的具體捐贈。第八條 教育基金會辦公室積極做好基金的募集和管理工作,認真作好對捐贈者的致謝表彰和宣傳工作,以及向捐贈者及時通報基金使用情況的工作。第九條 教育基金會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的捐贈情況,分別發給紀念品、榮譽證書,或聘請為基金會的顧問、名譽顧問,或授予支教功臣、學校的名譽教授、高級講師等榮譽稱號,並在有關報刊上宣傳、致謝。

對資助興建教育設施的可邀請參加奠基禮、落成剪彩,或在紀念碑(紀念匾)、紀念物上鐫刻捐贈單位或個人的名字。也可捐贈者名稱(姓名)命名某項建築設施。第十條 教育基金會組織開展的活動,可采取與捐助者聯合舉辦的方法,也可用捐助的實物名字命名年舉辦的活動或發獎。第十壹條 教育基金會辦公室每年編制基金合作、增殖計劃,提請教育基金會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後負責實施。

對於基金的募集和合作情況,教育基金會辦公室定期向基金會主任辦公會議匯報。每年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捐贈者的監督。

教育基金辦公室有權對實施過程中有關機動事項提出方案,報教育基金會主任審定後實施。第十二條 教育基金辦公室設立獨立的財務、審計,對基金的收支和合作進行監督、檢查,並作出相應的報告。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房地產與建築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