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黃梅戲聲腔音樂和曲譜,黃梅戲劇目和劇本,黃梅戲表演藝術,與黃梅戲相關的傳統習俗、藝術樣式和制作技藝等;
(二)與黃梅戲相關的行頭、砌末等實物,以及演出場地場所、建築和設施;
(三)黃梅戲創作、演出、研究、教育、普及等活動以及文物、實物、資料的征集、收藏、展示等;
(四)黃梅戲代表性傳承人;
(五)與黃梅戲相關的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第四條 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創新融合的方針,推進黃梅戲保護傳承工作。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梅戲保護傳承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傳承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增長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梅戲保護傳承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市和縣(市)、區應當具有標準演出劇院和壹個以上傳習場所。鼓勵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設演出和傳習場所,滿足黃梅戲保護傳承需要。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黃梅戲保護傳承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保障工作。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多種方式參與黃梅戲保護、傳承、宣傳、交流與合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相關專業機構應當組織黃梅戲資源的普查和相關史料的搜集、整理研究,搶救、保護和傳承瀕臨失傳的聲腔、劇目及相關技藝。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依法認定黃梅戲代表性傳承人。建立健全各級黃梅戲傳承人體系,支持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註重黃梅戲集體傳承和活態傳承。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黃梅戲人才保護和培養,設立“黃梅戲英才庫”,制定相關政策予以激勵和保障。建立黃梅戲人才梯隊,接力傳承,梯次培養黃梅戲領軍人物。
加大對黃梅戲編劇、作曲、導演、舞美、演奏和表演等人才培養力度。
鼓勵黃梅戲表演團體、戲曲院校等機構系統培養黃梅戲人才。
支持黃梅戲代表性傳承人成立工作室,實施收徒傳藝工程。第十壹條 支持黃梅戲創作生產,挖掘整理優秀傳統劇目,加強現實題材創作,提升黃梅戲原創能力。通過征集新創、整理改編等方式,調動全社會黃梅戲劇本創作積極性、主動性,推出優秀黃梅戲劇本。第十二條 支持民營黃梅戲表演團體、戲迷票友組織規範健康發展。鼓勵民營黃梅戲表演團體、戲迷票友組織參與政府主辦的各類重大節慶文化活動。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列方式參與黃梅戲保護傳承:
(壹)設立保護傳承場所,展示傳承項目;
(二)捐贈黃梅戲史料、資料、文物、實物或者委托專業文化機構收藏保管、展出;
(三)參與黃梅戲相關史料、實物的發掘、搜集搶救工作;
(四)參與黃梅戲藝術創作生產、傳播交流等活動;
(五)捐資或者設立基金會,資助黃梅戲保護傳承。第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與教育主管部門協商配合,組織黃梅戲表演團體進校園演出,組織學生走進劇場現場觀看。支持中小學校將黃梅戲納入課堂教學內容,支持學校建立多種類型的黃梅戲興趣小組。第十五條 鼓勵形成以黃梅戲為主的產業鏈,實現黃梅戲市場化、多元化發展。
鼓勵通過新媒體開設、制作欄目節目,宣傳推廣黃梅戲作品、傳播普及黃梅戲知識。
鼓勵利用科技手段,加大黃梅戲與動漫、網遊、文創等產業的融合,加強黃梅戲數字化保存、展示和傳播。第十六條 鼓勵黃梅戲對外交流,支持黃梅戲院團開展國內外巡演、展演。第十七條 黃梅戲保護傳承經費,主要用於:
(壹)黃梅戲資源的普查、挖掘、整理、研究;
(二)黃梅戲相關資料、實物的征集和保存;
(三)黃梅戲藝術創作生產;
(四)黃梅戲宣傳、普及和推廣;
(五)黃梅戲人才的保護和培養;
(六)黃梅戲重大活動及對外交流;
(七)黃梅戲演出、展示等場所、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八)中小學黃梅戲教學研學活動;
(九)黃梅戲保護傳承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