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在同壹統籌範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
2.職工跨統籌範圍流動時,轉移方法按如下:
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
對職工轉移時已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轉移基金額為個人帳戶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
對職工轉移時仍未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1998年1月1日之前轉移的,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轉移基金額為1996年1月1日起至調轉月止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基金轉移額為參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後轉移的,轉移基金額為1998年之前按前述規則計算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未建個人帳戶期間,計算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按人民銀行壹年期定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對年中調轉職工調轉當年的記帳額,調出地區只轉本金不轉當年應記利息;職工調轉後,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記帳額壹並計息。計算方法按第15條規則執行。
基金轉移時,不得從轉移額中扣除管理費。
職工轉出時,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
職工轉入時,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轉出地區提供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等資料,並結合本地基本養老保險法,為職工續建個人帳戶,做好個人帳戶關系的前後銜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