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為每個參保職工建立,用於記錄職工繳費情況和個人賬戶金額(包括本金和利息),作為計發和領取養老金的重要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是由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的社會統籌基金,以及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形成基金來源的收入。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養老是個人責任,也是社會問題,將其納入法律是其制度化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