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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約理論的論點

這實際上涉及到選擇什麽樣的所有權結構問題。GHM模型主要討論了三種主要的所有權結構:

(1)非合並型,A和B分別擁有自己的物資資產;

( 2)壹類合並,A擁有全部物質資產;

(3)二類合並,B擁有全部物質資產。

其中,(2)和(3)類是兩種不同的壹體化形式,即兩種不同的合並類型,或者稱兩種類型所有權結構。比較兩種合並形式下那種形式帶來的專用投資大小,進而帶來的總收益最大,那種合並類型的所有權結構就更有效。分析的結構是,如果B的人力資本投資是最重要的,則壹類合並是最優的所有權結構;如果A的人力資本投資是最重要的,則二類合並的所有權結構是最有的。原因是,互補資產應為壹人所有才有效率,因為這能避免要挾帶來的效率損失。人力資本所有者不能成為企業的所有者,是因為合並交易中的簽約雙方被認為是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的混合體,由於禁止奴隸制,人力資本所有權是不可轉讓的,因而被購入的只有物質資產能被置於合並所有權之下。這壹解釋還回答了科斯提出但未加論證的企業中的“權威”的來源問題。由於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結合形成企業,離開企業後人力資本原有價值受到破壞,因而人力資本受到“威脅”,所以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可以控制人力資本,這就是“權威”的來源所在。

既然雙方都既擁有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在B 收購A(或A 收購B)後,B 成為企業所有者,A(或者B)為什麽不能是所有者呢?原來,人力資本是有不同類型的:具有決策權的人力資本比之屬於技術性的人力資本有不同的重要性。壹般而言,高層管理者的人力資本對企業價值的創造更重要,因為把所有權賦予雇員,雖然他們也有人力資本,對企業價值的提高不會有多大作用。如果雙方的人力資本不是關系專用的(互補的),或者物質資產屬於競爭性的,合並的費用可能大於市場交易費用,則非合並型所有權結構是最佳的( Hart,1998,P5658)。

上面的模型主要討論了縱向壹體化,即合並的問題。這個理論也可以用來說明企業的起源和邊界。模型中,如果A和B是兩個企業,則是合並;如果把A和B看成是兩個小商品生產者,則“合並”的過程是企業的起源。在1990年的模型(HartMoore,1990)中,上述模型發展成為壹個有多個代理人的資產所有權的壹般模型。但這個壹般模型並沒有改變兩人模型的基本假設和結論,只是對兩人模型的擴展。限於篇幅,不詳細討論。

GHM模型對前人理論的批判與主要理論貢獻 1937年新制度學派代表人物之壹的科斯( Ronald H.Coase)發表《企業的性質》壹文,建立“交易成本”範疇,標誌現代企業理論誕生。這壹理論的後繼者在許多方面顯示出與原理論及相互之間的差別,但由於都認同企業是壹系列合約的紐結(nexus of contracts),因而被成為“企業的契約理論”。其中,又分為:團隊理論(Armen Alchian和Harold Demsetz )、委托代理理論(Wilson 等)、交易費用理論(Olive Williamson和Benjamin Klein等)、間接定價理論(張五常,楊小凱和黃有光)、不完全合約理論(Olive Williamson和Benjamin Klein,Grossman 和Hart, Hart 和Moore)等。可見,GHM模型是屬於交易費用和不完全合約理論中的壹個重要分支。

科斯開創的企業理論提出了新古典經濟學忽視的問題:企業為什麽出現?科斯認為,由於市場交易運行用價格機制配置資源,但這種交易是有成本的,即存在所謂“交易費用”;通過在壹個組織(企業)內用“權威”來配置資源,可以節約交易費用,於是形成企業。企業組織內部也有交易費用,當在企業組織內部組織交易的邊際費用等於在市場完成這筆交易的費用時,企業達到了它與市場的邊界。

交易費用理論被威廉姆森等發展,引入了三個關鍵假定:有限理性、機會主義、資產專用性。由於有限理性,交易雙方不可能在事前簽訂壹份完全合約;合同的不完全性賦予了合約雙方從事機會主義行為的能力,以增加他們獲取準租的份額,以至導致在市場交易的效率損失。威廉姆森的理論用“要挾問題”來解釋科斯的交易費用來源。合約壹方利用他方投入了沈沒的關系專用投資要挾不與之交易,或威脅與他人交易。解決這壹問題的辦法是實行“壹體化”,交易雙方合並。

委托代理理論,又稱合約理論,建立在信息不對稱前提之上。在兩權分離的前提下,由於存在委托人的“隱藏行動”和代理人的“隱藏信息”導致的機會主義和道德風險問題,需要設計事前的“最適激勵”機制,即事前設計壹種完全合約來解決風險分擔和有效激勵的兩難問題。經典委托代理理論是研究合約、企業理論及公司治理理論的主流,因為它對許多現象有很強的解釋力。 GHM 模型認為,委托代理理論作為壹種完全合約理論,也不能解釋企業的邊界,而且在完全合約的條件下企業根本不可能存在;這是GHM 模型用剩余控制權解釋企業所有權的原因。委托代理理論被稱為(完全)合約理論,GHM 模型被稱為不完全合約理論,似乎二者都是“合約理論”。其實,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根本區別在於:前者認為信息不對稱,而後者是信息完全假設;前者認為投資和收益是可預知的,而後者認為不可預知。

GHM模型對其先驅理論的重要發展和主要理論貢獻總結如次:區分剩余收入權和剩余控制權;對交易費用理論提供了壹個正式而規範的分析模型;找出了科斯提出的企業中配置資源的“權威”;指出了合並也有費用,從而使企業邊界的界定變得清晰;提供了規範化分析所有權結構(不同的合並類型)的工具;

GHM模型的被批判及其發展

雖然GHM模型對對先驅理論做出了重大發展,取得巨大成功(Toshio Tsutsumida,1997),但由於其在經濟學中,尤其是企業理論和組織理論中的重要地位和影響,也受到許多經濟學家的批評和質疑。這種批判和質疑來自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之所以受到質疑和批判,主要有兩個原因: 壹是該理論自身邏輯上尚存在壹些需要進壹步完善的地方,二是在新的時期,該理論描述的企業性質發生了變化,尤其是所謂知識經濟的到來,對原來的理論提出了挑戰。不過該理論的也在不斷地完善和發展之中。 1.理論方面的批判。

(1)對“不完全合約”命題的批判。其壹,這壹命題似乎不是從模型中得出的結論,而是直接提出( Maskin 和Tirole 1997 )。其二,不完全合約理論在邏輯上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根據不完全合約理論,由於物質資本所有者沒有受到合約的完全保護,因而獲取剩余控制權;其它合約成員的合約是完全的。合約成員的收益最終是由分配來完成的。控制權必然影響到收益分配的決定和格局,做出有利於控制者的決定。這個“事後的”結果說明,合約組合的其他所有成員並未得到合約的完全保護(Zingales,2000),換言之,其他合約是不完全的,而只有物質資本所有者的合約是完全的,因為其他方面自願放棄對剩余控制權的爭奪本身可看成是壹個“合約”。物質資本所有者因此得到了合約的完全保護。

(2)對企業只是物質資產集合的觀點的批判(Zingales,1997;Holmström & Roberts,1998)。

其壹,GHM理論忽視雇員在企業中地位。物質資產不但不是權威的唯壹來源,而且不是最重要的來源,也不是推動專用投資的最有效力量。其二,物質資產所有權也不是激勵專用投資的有效手段,相反,它能降低專用投資激勵。物質資本所有者之所以獲取更大部分剩余,是因為他以其專用投資作為要挾退出;但是,專業化使其失去外部機會,所以也降低其“要挾能力”。壹個非所有者沒有這樣的機會成本,因而更有投資激勵。

(3)剩余控制權與所有權的關系方面的問題。其壹,二者關系顛倒。

GHM模型將剩余控制權定義為企業所有權,在邏輯上是倒因為果。是因為所有者有所有權,才對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即所謂的剩余控制權。而不是相反,先有了剩余控制權,後才有了所有權,符合誰控制了企業誰就擁有了企業的邏輯,內部人控制控制企業,是不是企業就歸內部人所有? 其二,混淆企業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GHM對所有權的定義將重點放在對財產的控制,而不是對行為的支配上(張維迎,1995)。其三,特別強調剩余控制權的重要性無助於對所有權理論的理解( Foss ,K. & Foss, N. J.,1999)。對GHM模型的結構揭示出剩余收入權在這些模型中也是至關緊要的,以及這些權利與控制權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這是因為,在GHM模型中,驅使投資激勵的實際上是剩余分配的預期,即合約雙方椐此討價還價而建立的收入權。

2. 實踐提出的挑戰。

(1) 外部簽約人擁有所有權無效率的結論與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等事實發生矛盾(Joshua S. Gans,2003)。GHM 闡明何種所有權結構是有效的, 重要而不可缺少的代理人擁有資產,聯合所有權相對無效率。但是,個人股東、互助基金很少采取什麽重要行動,但卻擁有企業。大量的所有權集中在少數股東手裏,而他們並不是企業價值創造不可或缺的。有的代理人沒有控制權但卻做出重要投資。另外,GHM模型“物質資本至上”與公司高層管理者實際控制企業的事實矛盾。

(2)不能解釋沒有物質資本的企業。物質資產所有者擁有企業的命題不能解釋沒有物質資產的所有者。例如,如果壹個企業家創立壹家復印店,她使用公司機構來保護她做生意的好的想法的權力,顧客信息,及按照壹種正確方式選擇的商店位置,機器,和顧客等。但是,她可能不擁有任何物質資產的所有權,因為復印機器也許是從另壹個公司租用的,而房地產也可能是租借的(Yang Xiaokai ,2000)。 GHM模型的發展主要分兩個方向進行:壹是將其不完全合約理論的應用範圍從產權理論、企業邊界理論擴展到組織理論、融資理論、公司治理結構理論等領域;二是放棄壹些假設前提,對原模型進行擴展研究,使其更壹般化。

哈特研究不完全合同理論的後期階段,放棄了壹些不現實的假設,研究了管理者與投資者之間的最佳控制權安排問題,及其相關的公司治理理論和最佳融資合約,並從中發展出“狀態依存”(state contingent )控制權理論, 得出了壹些與原模型不完全壹樣的結論。哈特控制權與現金流權等分開,認為管理行為(如私利,努力程度等)是不可轉讓的,控制權是可轉讓的。在企業經營狀況比較好時,控制權由股東或經理行使;當企業經營不善。面臨清算、破產時,控制權由債權人行使;在企業完全是靠內部融資時,控制權就可能由員工行使。這是建立企業融資結構或資本結構由債券或股權由壹定比例構成的基礎上的(Hart,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