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是壹種典型的證券欺詐行為,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其掌握的未公開的價格敏感信息進行證券買賣活動,從而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欺詐行為。
證監會作為壹個監管部門,近幾年打擊金融類犯罪不遺余力的發揮作用。
2008年以來,證監會***調查內幕交易295起,占新增案件的45%。今年1到10月,新增非正式調查案件100件,其中內幕交易74件,正式立案88件,內幕交易42件。
金融犯罪的處罰力度越來越高,犯罪成本也壹直在不斷增加,。
2008年8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第二條第壹款新增"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這壹行為類型。
該條款特別針對壹些自己不從事內幕交易,而是把信息透露給別人進行交易的知情者,此次修改完善了這壹法律漏洞。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條第二款新增"利用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非法證券、期貨交易罪"。
所謂"其他未公開信息"是針對內幕信息而言,即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即通常所說的"老鼠倉"。
至此,"老鼠倉"事件進入刑法。
之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公司法》只有關於"老鼠倉"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規定。證監會查處唐建、王黎敏"老鼠倉"案件,只是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無法追求刑事責任。
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韓剛成為國內首例"老鼠倉"刑事案件。
2010年11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至證監會、公安部、監察部、國資委、預防腐敗局要求多部委聯合出手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
《意見》提出抓緊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保密制度盡快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
2011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了《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幹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
《紀要》規定,在推定內幕交易成立的情形下,如果當事人提出的相反證據能夠排除其交易活動是利用了內幕信息,可不認定其行為構成內幕交易。
這意味著市場人士呼籲的內幕交易舉證倒置,至少部分得到了法院認同。
業內人士稱:"其實證監會之前也都是這麽做的,但是會被質疑合法性,往往會在證監會具有指證責任和犯罪嫌疑人自證清白這兩個問題上界定不清。這個法規就是把以前成功的經驗落實到到紀要中,給檢方提供壹個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