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壹、項目資本和註冊資本
2.所有有所有權的基金都是“自有基金”?
第三,金融監管政策中的“自有資金”
四、金融機構“自有資金”
五、銀行貸款的“自有資金”、“項目資本金”、“首付款”和“自籌資金”
序
我們經常會遇到項目資金、註冊資金、自有資金、債務資金、委托資金等概念。金融機構在做項目時,往往需要核查項目方的資金來源和性質。
比如銀行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是項目資本金到位,否則無法發放貸款。
這些概念名稱相近,相互聯系但又不同,有時容易混淆。本文將對這些概念進行梳理和總結,特別是項目資金、自有資金的常用定義及其應用。
壹、項目資本和註冊資本
項目資本是我們最常見的概念。這壹制度形成於上世紀90年代,本質上是政府控制投資規模和投資風險的壹種行政手段。
1996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35號),規定:
“投資項目資本金是指投資者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認繳的出資額,為投資項目的非債務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該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以按照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以轉讓出資,但不能以任何方式抽回。”
同時規定了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
1,設置“項目資金”的目的
國發35號文開篇就指出,項目資本金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投資風險約束機制,有效控制投資規模,提高投資效率”。
其實用最直白的語言來說,項目資本金制度是可以防止“空手套白狼”的,即項目方不出壹分錢,所有的錢都是通過向銀行借款等負債方式籌集的,會導致很大的風險。
其實這也是壹個教訓。最廣為人知的是2003年發生的“上海周正毅事件”,這也是房企“432”融資政策出臺的直接導火索。該政策出臺後,房地產企業在申請開發貸款時,必須自掏腰包支付30%的項目資本金。
此外,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來看,資本金的充足性和及時性不僅關系到項目建設的合規性,也是銀行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判斷項目投資方實力、項目可行性和風險的重要依據。同時,項目資本金也對銀行的債務資金起到了安全緩沖的作用。
2、項目資本金比例要求
後來對項目資本金比例進行了多次修改。2004年和2009年,國務院分別下發國發[2004]13號和國發[2009]27號通知,對部分行業比例進行了調整。
目前執行比例由國發[2015] 51號通知確定,具體如下:
在銀行貸款等業務中,項目資本金是否到位是項目放款的重要前提之壹。《貸款通則》、《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關於信托公司項目融資業務中項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都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3.項目資本與項目註冊資本的比較
按照國務院的定義,“項目資本”是權益資本,對應的是債務資本。這個概念類似於公司法中的“註冊資本”,兩者相互聯系但不等同。
首先,從聯系上來說,與項目資本壹樣,實繳註冊資本也是股權資本,所以在項目公司中,實繳資本可以作為項目資本。實踐中,有些項目直接根據項目資本規模來確定項目公司的註冊資本。例如,財政部[2015]21號發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南》第15條規定:
“股權投資支出應當根據項目的資金需求和項目公司的股權結構合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