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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政策

國家對殘疾人的政策如下:

1.凡殘疾人從事手工業、商業、服務業、修理業等。在小範圍內,報名費、個人協會費、管理費減半收取。規模較大(聘用幫工),管理費按核定標準的90%收取,適當收取協會費;

2、經核實,確屬特殊困難殘疾人家庭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我局批準,可免交註冊費、會費和管理費;

3、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30%以上的,按福利企業管理費標準的70%核定收取;

4.殘疾人領辦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註冊費減半;

5.凡殘疾人從事圖書、電子遊戲、歌舞廳、臺球、錄像和DVD出租的,小範圍免收管理費。規模較大(雇有幫手),有30%以上殘疾員工的,管理費按核定標準的50%收取。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如下:

1,重度殘疾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部分按生活自理。護理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

2.還要註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護理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

3.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標準為壹級、二級殘疾人每人每年840元;三、四級殘疾人每人每年420元。

辦理殘疾人卡的材料如下:

1.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2.申請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張;

3、個人住院病歷。無原始病歷、殘疾狀況不明的,申請人先到有資質的醫院進行檢查,並根據不同殘疾類別提供檢查報告;4.殘疾證遺失補辦的,應提供遺失聲明,聲明刊登後壹個月方可補辦;

5.領取殘疾證後要重新評定殘疾的,必須持有該證滿壹年,才能重新申請重新評定。

綜上,100%的生活補助,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在外的智力、身體、精神、視力等無固定收入的殘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2倍的,對依靠老年人生活的特殊殘疾人給予不低於當地低保標準60%的生活補助。同時,取消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外的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救助基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組織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

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招工、就業、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特點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並根據實際需要改造工作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國家采取措施保護盲人保健和醫療按摩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