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創新基金主要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所需的支出。具體開支範圍包括項目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條 項目費是指用於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幹重點項目指南》,經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立項的項目經費。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分別以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資本金投入等方式給予支持。其中,創新基金對每個項目的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數額壹般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壹)無償資助
主要用於技術創新項目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包括人工費、儀器設備購置和安裝費、商業軟件購置費、租賃費、試制費、材料費、燃料及動力費、鑒定驗收費、培訓費等與技術創新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貸款貼息
主要用於支持產品具有壹定的技術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小批量生產、銀行已經貸款或有貸款意向的項目。項目立項後,根據項目承擔企業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項目執行期內的有效付息單據核撥貼息資金。
(三)資本金投入方式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管理費是指用於科學技術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從事創新基金項目的評審、評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經費。包括基本支出(項目管理所需的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和項目支出兩部分,具體按《中央本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2〕355號)和《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4〕84號)執行。
管理費實行預決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費預算通過科學技術部報財政部審批後,列入創新基金預算。年度管理費決算經審計後,通過科學技術部報財政部。
第八條 其他費用是指經財政部批準開支的與創新基金有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