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教行政事業周轉金(以下簡稱周轉金),是國家支持社會文教行政事業發展的財政資金,是社會文教行政事業經費的組成部分。周轉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設置,采用有償方式,周轉使用。第三條 周轉金的來源
(壹)上級財政撥入(或借入)的資金;
(二)本級財政當年預算安排無償改有償的資金;
(三)本級財政當年機動財力安排的資金;
(四)事業單位按規定上交財政用於周轉金的資金;
(五)實行自收自支管理和向企業管理過渡的事業單位抵減的預算資金;
(六)按規定收取的資金占用費和逾期資金占用費;
(七)其他用於周轉金的資金。第四條 周轉金的使用範圍
(壹)解決實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生產經營資金不足問題;
(二)扶持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向自收自支管理過渡;
(三) 幫助有償還能力的事業單位解決更新改造和不屬於基本建設性質的大型設備購置以及開辦有收益項目等資金臨時短缺問題。第五條 周轉金的借用原則
事業單位借用周轉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周轉金支持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經過充分論證,預計可以取得經濟效益。
(二)申請周轉金的單位,有比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必須具有償還周轉金的能力。
(三)申請周轉金的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責任心強,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管好用好周轉金的主、客觀條件。第六條 周轉金的借出和收回
(壹)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項目和具備第五條規定借款條件的單位,可以申請借用周轉金。借用周轉金以經濟合同形式實施,單位的借款項目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財政部門與用款單位簽定合同(參考表式附後),並由主管部門簽章擔保,必要時請公證機關公證,明確各方責權,並對借款期限、擔保形式、違約處罰等作出具體規定。
(二)周轉金借用期壹般為壹年,少數周期較長的項目,借用期可適當放寬。
(三)周轉金堅持有借有還、按期歸還的原則。用款單位應按合同規定期限主動還款。收益快的項目可提前還款。財政部門對借出的周轉金,可收取壹定的資金占用費;對逾期不還款者,應收取不低於銀行貸款利率的逾期資金占用費;逾期半年以上仍不還款者,財政部門從擔保部門當年經費撥款中扣還。
(四)收回的周轉金和收取的資金占用費及逾期資金占用費,由財政部門存入周轉金專戶,按照規定繼續周轉使用。第七條 周轉金的管理
(壹)各級財政設置的社會文教行政事業周轉金,由同級財政部門的文教行政財務機構統壹管理,並具體負責周轉金的借出和收回。
(二)各級財政部門的文教行政財務機構,應在預算部門或銀行開設周轉金專戶,並建立周轉金專用帳,指定人員管理。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借出周轉金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財務、統計管理制度,記載、考核周轉金的發放、回收、效益等情況。對違背合同規定使用周轉金又不肯改正的,應終止合同,提前收回周轉金。用款單位無力歸還的,從擔保部門當年經費撥款中扣還。第八條 財政總會計對周轉金的核算辦法
凡是用預算資金安排的社會文教行政事業周轉金,可按財政撥款數在“其他文教事業費”款下列報支出,同時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按照《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對回收的周轉金,按規定用途繼續周轉使用。周轉金的主要會計事項和會計分錄列舉如下:
(壹)按財政撥款數列報支出時
付:預算支出
付:國庫存款
同時,
收:專項基金
收:預算外存款
(二)發放周轉金時
付:專項基金貸款
付:預算外存款
(三)收回周轉金時
收:專項基金貸款
收:預算外存款
(四)收取資金占用費和逾期占用費時
收:專項基金
收:預算外存款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向中央財政借用周轉金,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