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鼓勵企業為員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鼓勵員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由國家、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
企業退休人員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銀行、審計部門和工會應按各自職責做好養老保險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實現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發放和社會化管理。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結余、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
(壹)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存款利息;
(三)按照本條例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4)財政補貼;
(五)其他收入。第十條企業以職工月工資總額為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第十壹條從業人員以本人月工資作為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超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不低於繳費基數的5%,每兩年遞增1個百分點,最高不超過8%。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基數。第十二條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向負責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部門應當核實企業繳費數額,並出具繳款書。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第十三條企業必須持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部門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證明到銀行提取工資。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五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企業,可以用閑置固定資產或者非經營性資產的變現收入繳納。
國有固定資產變現時,必須按照國務院《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履行審批程序。第十六條破產企業應當從資產變現所得中優先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七條企業經營權或所有權發生變化時,應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未清償的,由取得經營權或者所有權的壹方負責。第十八條企業在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年度補充養老保險金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2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十九條職工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可以自主選擇保險機構。第二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第二十壹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第二十二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當記入下列項目:
(壹)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規定應轉移的部分;
(3)按規定應貸記的利息。
企業和職工個人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壹)項和第(二)項之和應為
165438+職工繳費基數的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