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基金交納人為1999年1月1日以後簽訂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等)房屋預售契約或房屋買賣合同的購買人。
將商品住宅轉為租賃、經營或自用的售房單位也應按規定交納維修基金。
不交納商品住宅維修基金,將不予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和權屬登記手續。
二、住在維修基金應該繳納多少?
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數額是房屋預售契約或房屋買賣合同標明購房款的2%-3%,補交的按房地產賣契標明的購房款計算。
商品住宅售房單位應在與購房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明文約定維修基金的繳交金額。
三、交納住宅維修基金時應帶哪些材料?
除用於交納維修基金的支票或現金外還應該提供:
(壹)商品住宅房屋預售契約或買賣合同,已辦完立契過戶手續的,還應帶上房地產賣契。
(二)購房人有效身份證明。個人購房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現役軍人軍人,外國護照。住房人為、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帶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
四、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的繳納規定的具體內容:
(壹)商品住宅的***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護基金由購房者交納。購房者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時,按購房款的2%足額交納維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由買賣雙方***同負擔。其中售房單位出大頭,要從售房款中按多層住宅20%、高層住宅30%的比例劃撥維修基金;職工個人出小頭,按購房款當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價2%的比例交納。
(二)此項基金只用於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三)商品住房維修基金舉辦的北京住宅小區管理辦公室。小區成立交流後,城市村莊將住房維修基金移交給ac交流管理或約定的物業管理企業。
公有住房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存至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待公有住房售後成立管委會,再將基金移交給管委會管理。
(四)管委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房地局審核後劃撥;管委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管委會審定後實施。
(五)維修基金不足時,經管委會研究決定,市房地局批準,可按業主占有的住宅建築面積向業主續籌。
(六)如業主所住房屋因拆遷或意外失火無法居住,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將維修基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交納比例退還給業主。如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其結余維修基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五、北京居民交納維修基金的具體程序:
(壹)交納人如實填寫維修基金分戶卡,小區辦工作人員核驗分戶卡和相關材料,並核定維修基金數額;
(二)交納人核對打印輸出的分戶卡並簽字確認;
(三)交納人向小區辦足額交納維修基金,並取得小區辦開具的“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收據”第二聯和第四聯。
(四)交納人持收據第四聯(交易部門或權屬部門)到交易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或到權屬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