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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政府使用壹般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等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主要包括:

(壹)社會公益服務;

(二)公***基礎設施;

(三)農業農村;

(四)生態環境保護;

(五)重大科技進步;

(六)社會管理;

(七)國家安全;

(八)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其他公***領域項目。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統籌平衡、規範管理、註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投資決策、投資計劃、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等機制,協調解決政府投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本地區高質量發展戰略和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政府投資的項目庫,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第八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照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註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第九條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和資本金註入方式投資的項目為政府投資項目。

屬於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報同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報上壹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第十條 項目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資質(資信)的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機構編制初步設計。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前期工作,保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編制格式、內容符合規定要求,並對相關文本和所附文件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壹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文件資料。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據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列明項目資金的落實情況,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約能源、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投資估算等進行全面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相關部門審查意見。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的招標實施方案,明確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出具以下文件:

(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依法不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的情形除外);

(二)節能審查意見書(依法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手續。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明確相應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據此編制投資概算。

投資概算應當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全部費用。第十五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全省壹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中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申請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在在線平臺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流程、辦理時限以及政府投資有關政策,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第十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實行承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