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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專項資金管理,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保障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對象的合法權益,強化生態公益林管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和《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結合我省生態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指各級財政安排用於省級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資金使用對象

第三條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使用對象包括:

(壹)補償對象。因劃定為省級生態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經濟損失的林地經營者或林木所有者。

1.責任山、承包山是農戶的,補償對象是農戶;

2.未租賃或未承包的村集體林地林木,補償對象是村或村民小組集體;

3.依法簽訂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賃合同的,在合同期內,補償對象是承包者或租賃者;

4.國有、集體林場的林地林木劃為生態公益林的,補償對象是國有、集體林場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賃者;

5.執行誰種誰有政策但未與林地所有者簽訂合同的,補償對象為經協商(協議)確定的對象。

(二)實施省級生態公益林管理或協調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1.負責生態公益林管護的管護人員;

2.負責生態公益林管理的省、市、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林業部門);

3.負責生態公益林管理有關協調工作的鄉鎮政府、村委會。

第三章資金使用及撥付

第四條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分為損失性補償和管護經費兩部分。

(壹)損失性補償:

1.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總額的75%專項用於損失性補償。資金直接支付給本辦法第三條第(壹)款所確定的補償對象。

2.省林業局編制省級損失性補償資金安排計劃(編至縣級),送省財政廳審核,由省財政廳將補償資金下達到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及省級用款單位。

3.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林業部門根據核定的省級生態公益林面積,會同有關部門(縣級需會同鄉鎮政府、村委會等),與補償對象簽訂現場界定書,明確權利與義務,建立檔案資料,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資料拷貝。

4.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林業部門編制細化編列至補償對象的本區域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具體分配計劃,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分配計劃表中應分別列明省、市、縣下達的計劃數。

5.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審核資金分配計劃,委托有條件的銀行,開設補償對象的個人帳戶,將損失性補償資金直接支付到其個人帳戶內。

(二)管護經費。包括管護人員經費、管理經費和省統籌經費。

1.管護人員經費:

(1)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總額的18%專項用於補助管護人員經費。管護人員經費包括管護人員工資、管護工具的購置費用等。

(2)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林業部門按《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的規定落實生態公益林管護人員,並與之簽訂聘用合同;按本地區實際情況核定管護人員經費標準。

(3)省、市、縣(市、區)林業部門編制本級管護人員經費安排計劃,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下達。

2.管理經費:

(1)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總額的4%專項用於生態公益林管理經費。縣、鄉鎮、行政村分別按1.5%、1.5%、1%的比例分配。縣級經費主要用於生態公益林信息系統建設、宣傳培訓及檢查驗收等支出;鄉鎮、行政村經費專項用於生態公益林的協調管理。

(2)縣級林業部門編制本級管理經費使用計劃,送縣級財政部門審核下達;鄉鎮政府編制鄉鎮、行政村管理經費使用計劃,報縣級林業部門初審,由縣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將資金撥付給鄉鎮。行政村的協調管理經費,實行報帳制,村憑支出憑證到鄉鎮財政部門報帳列支。

(3)地級以上市管理經費在本級財政安排的林業事業費中列支,不再從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中安排。

3.省統籌經費:

(1)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總額的3%由省統籌。主要用於生態公益林信息系統建設、森林生態環境監測、突發性的森林災害救助、森林生態科技研究和推廣、技術培訓、宣傳、檢查驗收以及林業生態縣創建等工作。

(2)省林業局編制統籌經費使用計劃,送省財政廳審核,按現行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程序支付。

第五條省級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年度分配計劃,應於每年度6月底前,由省林業局會省財政廳下達。安排給地級以上市、縣(市、區)的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由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級林業部門,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逐級下達。損失性補償資金,必須在本年度9月底前撥付到補償對象帳戶。

第六條年度資金分配計劃壹經下達,各級財政和林業部門必須嚴格按計劃執行,不得隨意調整。如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需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批準。

第四章資金監督管理

第七條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必須建立認領簽收制度。發放時由補償對象簽收,並將認領簽收情況造冊登記,存檔備查;縣(市、區)林業部門會同鄉鎮政府負責將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分配情況在各行政村張榜公布,設立投訴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生態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生態公益林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地方補償資金。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林業部門,應切實加強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及時、足額將補償資金撥付到位。定期對資金的到位、使用情況進行追蹤、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條各級林業部門應加強生態公益林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建立翔實的生態公益林基礎數據及補償對象資料。提供的資料、數據必須真實可靠。由於資料失實而引起糾紛和造成補償者損失,林業等有關部門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壹條市、縣級財政、林業部門應每年檢查驗收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的落實情況,並將檢查驗收情況書面報送上級主管部門。省財政廳、省林業局應不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或騙取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資金,違者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地現有的生態公益林資金管理辦法,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省財政廳、省林業局聯合印發的《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及效益補償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粵財農[2000]3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