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體型
壹體型離岸金融中心是指本國居民參加交易的在岸金融業務與非居民間進行的離岸金融業務之間沒有嚴格的分界,境內資金與境外資金可以隨時互相轉換,倫敦和香港就屬於這種類型。
(2)分離型
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是指境內金融市場業務與境外業務嚴格分離。對外資銀行和金融機構與本國居民之間的金融業務活動加以限制,只準許非居民參與離岸金融業務,其目的在於防止離岸金融交易活動影響和沖擊本國貨幣政策的實施。美國紐約離岸金融市場設立的“國際銀行設施”(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IBF),日本東京離岸市場上設立的海外特別賬戶,以及新加坡離岸市場上設立的亞洲貨幣賬戶都屬於此類。
(3)簿記型
簿記型離岸金融市場幾乎沒有實際的離岸金融業務,只進行借貸投資等業務的記賬、轉賬或者註冊等事務手續。其目的在於逃避稅收和金融管制。中美洲的壹些離岸金融中心如開曼、巴哈馬、拿騷和百慕大等就是屬於這壹類。
從離岸金融中心與本地區的資金關系出發,可以把離岸金融中心劃分為基金中心和收放中心。基金中心主要吸收國際遊資,然後貸放給本地區的資金需求者。以新加坡為中心的亞洲美元市場就屬於這種中心,它的資金來自世界各地,而貸放的對象主要是東盟成員國或臨近的亞太地區國家。而收放中心主要籌集本地區多余的境外貨幣,然後貸放給世界各地的資金需求者。亞洲新興的離岸金融中心巴林,主要吸收中東石油出口國的巨額石油美元,然後貸放給世界各地的資金需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