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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後醫保辦理有時間規定嗎

首先請問妳結婚了嗎如果沒有妳什麽也得不到。

我國《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然而這並不表明只要女職工生育了,不管什麽情況,都應該享受產假待遇。女職工享受產假是生育保險待遇中的壹部分,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符合婚姻法和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的。根據國務院1988年9月1日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不應發給工資。妳在沒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是違反婚姻法的,不應受法律保護,盡管所生子女是無辜的,但因其本人的錯誤,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如果是合法婚姻請參見——《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1988年9月4日)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

勞險字〔1988〕2號

國務院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範圍等問題作出新的規定,請妳們認真貫徹落實。經商得人事部同意,現就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壹、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三、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本通知自壹九八八年九月壹日起執行。

另外每個地方,甚至每個城市關於生育方面的規定也是不同的,因為不知道妳是哪裏的,下面有蘇州市職工生育保險管理辦法,僅供參考:

蘇州市職工生育保險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外地駐蘇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雇工(以下簡稱“參保職工”)。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生育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職工生育保險工作,負責生育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以及生育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市、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社會化管理等業務工作。

財政、稅務、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各級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實施群眾監督。

第四條生育保險按照屬地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設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征繳。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按月繳納,參保職工個人不繳費。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的上、下限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布的當年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執行。其他各統籌地區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由統籌地區政府確定,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生育基金使用情況適時調整。

生育保險費由社保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按月征收,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五條生育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原資金渠道解決;定額或定項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繳費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列入企業管理費用,在稅前列支。

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用於支付以下生育保險待遇:

(壹)生育醫療費;

(二)生育營養補貼與圍產保健補貼;

(三)生育津貼;

(四)壹次性生育補貼;

(五)計劃生育手術費;

(六)政府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八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和法定生育條件;

(二)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並已為其正常不間斷連續繳費滿10個月以上。

第九條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及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費和藥費等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並發癥醫療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結付範圍。女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醫院生育所發生的以上醫療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院定額結付。

第十條為進壹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生育女職工的健康水平,凡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以上(含90天)產假的生育女職工可享受生育營養補貼與圍產保健補貼。具體定額補助標準為:營養補貼300元、保健補貼700元。女職工圍產保健檢查費,在生育保險定點醫院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結付。

第十壹條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女職工生育,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發放,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形式對單位予以補償。生育津貼補償標準為:

(壹)女職工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順產分娩或妊娠不足7個月早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難產及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1個半月的生育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內因病理原因流產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

(四)生育津貼以本人產前或計劃生育手術前12個月的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

第十二條以下人員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可享受壹次性生育補貼:

(壹)女職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時可申領壹次性生育補貼。補貼標準為:流產400元、順產2400元、難產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二)參保男職工的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險範圍,其配偶生育第壹胎時,可按照第壹項的補貼標準享受50%的壹次性生育補貼。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手術費是指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皮埋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費用。參保職工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額結付。

第十四條在確保生育保險基金安全運行的前提下,勞動保障部門可會同財政、衛生、人口計生、工會、婦聯等部門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婦女病普查,以提高女職工的健康水平。

第十五條生育醫療費與計劃生育手術費的定額結付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不同類別醫療機構正常生育與計劃生育手術人均費用和生育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綜合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度。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範圍,包括衛生部門認定的具有助產技術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機構、人口計生部門認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本辦法統稱“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認定、管理和考核,按照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社保經辦機構要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協議和定額標準及時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結付相關費用,並對有關費用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同時應當簡化經辦流程,提高辦事效率,不斷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第十八條女職工妊娠後首次在生育保險定點醫院進行妊娠檢查時,生育保險定點醫院應及時為其建立《圍產保健卡》,倡導孕婦進行胎兒缺陷篩查,女職工圍產保健檢查的資料在所有生育保險定點醫院間可以***享。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在為女職工提供產科及計劃生育檢查治療與手術服務時,應認真核對《醫療保險病歷》《社會保險卡》(以下簡稱“就醫證卡”)、及計劃生育聯系單,並通過醫保網絡確認其生育保險待遇資格。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合理檢查、合理治療、規範收費。對擬行計劃生育手術和分娩的參保職工,經治醫生應當填寫《參保職工生育與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告知單》,書面告知參保職工;在使用自費項目或提供特需醫療服務前,應按規定履行自費項目書面告知義務,自費費用由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現金結付,除特需醫療服務項目外,應當嚴格控制自費率。

第十九條女職工分娩及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按以下程序結付:

(壹)女職工妊娠後或擬行計劃生育手術前,由用人單位開具證明,憑本人《身份證》、《結婚證》,流動人口同時出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夫妻雙方《身份證》,到戶籍或居住所在地街道(鎮)人口計生部門審核確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由人口計生部門出具計劃生育聯系單,錄入計劃生育管理系統,並及時傳輸至社保經辦機構。

(二)女職工持本人就醫證卡、計劃生育聯系單,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分娩和計劃生育手術的費用,符合生育保險結付規定和醫療保險用藥範圍與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結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社保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額結付。女職工分娩時因並發以下疾病:羊水栓塞、難治型產後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彌漫性微血管內凝血(DIC),發生超過定額標準且符合結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後,由生育保險基金結付。

(三)女職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緊急情況在非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的分娩及流產醫療費用由女職工現金結付後,憑就醫證卡、出院小結、計劃生育聯系單、醫療費用清單、結算單據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手續。按同類醫院的定額標準予以結付,其中低於定額標準的按實報銷,超過定額標準的部分不予結付。

(四)參保職工因疾病、宮外孕、葡萄胎終止妊娠與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規定結付。

第二十條生育營養補貼與圍產保健補貼費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發放給參保職工。女職工應在產後費用結付6個月內,持本人就醫證卡、出院小結、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生育營養補貼與圍產保健補貼申領手續,生育營養補貼與圍產保健補貼直接發放給職工個人。生育津貼由社保經辦機構在女職工生育營養補貼與圍產保健補貼申領後直接撥付至用人單位。

女職工計劃內生育,出現胎兒、新生兒或產婦死亡的,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相關待遇。

第二十壹條符合申領壹次性生育補貼的失業女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參保男職工,應當憑《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身份證》、計劃生育聯系單、《出生醫學證明》、出院小結、結算單據,男職工還應提供戶口簿、結婚證以及配偶戶籍所在鄉鎮(街道)勞動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無固定收入證明,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壹次性生育補貼的申領手續。

第二十二條以下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結付:

(壹)違法生育的費用;

(二)在自然年度內第二次及以上終止妊娠的費用(采取長效避孕措施除外);

(三)妊娠、分娩、產假期間因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因自殺、自殘、鬥毆、酗酒、吸毒、違法行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造成妊娠終止的醫療費用;

(五)因生育及計劃生育手術造成的醫療事故所發生的費用;

(六)除新生兒常規處理以外的嬰兒醫療、護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費用;

(七)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發生的生育費用;

(八)超出生育保險規定範圍和標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女職工在節育手術假、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發放;因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中斷繳納生育保險或生育保險繳費時間不足,影響參保職工享受相應生育保險待遇的,其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足額支付。

第二十四條參保職工及其親屬虛報、冒領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61號令第十七條規定,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社保經辦機構、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追回損失的生育保險基金,並對相關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工對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單位查詢,也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復查。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可根據生育保險基金的實際支付情況,對生育保險相關待遇提出調整意見,經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蘇州市人民政府1997年6月10日發布的《蘇州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各縣級市可結合當地實際,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主題詞:生育保險辦法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印發

***印:壹八○份

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制度問答

為進壹步完善上海的社會保險體系,促進婦女靈活就業,本市從2001年11月1日起實施《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按照該辦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生育婦女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兩項待謂。

問:哪些生育婦女可以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答:符合計劃內生育條件的、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生育婦女,可以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其所在單位已經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帳戶的;

2.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帳戶的;

3.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自由職業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帳戶的;

4.不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與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按照規定建立了個人帳戶的;

5.參加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招用的本市戶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具所在單位按城鎮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並建立個人帳戶的;

6.參加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有本市戶籍的個體工商戶及具幫工,按本市城鎮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並建立個人帳戶的;

7.參加過小城鎮社會保險的。

問:怎樣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答: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後可直接到就近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申領手續。

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時須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壹)生育婦女本人身份證及本人實名制的有轉帳功能的銀行存折(原件或復印件);

銀行存折目前僅限於上海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浦發銀行、建設銀行。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

(三)生育婦女夫妻雙方的戶口簿、結婚證或《獨生子女證》(原件或復印件)。

符合計劃內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批準書。

參加本市農村社會保險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本人農保帳戶所在地的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農保)》。

非本市戶籍的生育婦女,另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允許生育的證明。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後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申領手續,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征(原件和復印付)和委托人的委托書。

問: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期限是:

(壹)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二)妊娠3個月(含3個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按照第(壹)項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生育婦女,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壹)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二)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壹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問:生育婦女可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是如何計發的?

答: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壹年的從業婦女,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當月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壹年的從業婦女和失業婦女,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問:目前生育婦女可享受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是多少?

答:目前生育醫療費補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下列標準支付: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

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500元;

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患子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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