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
第六條 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壹)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4元,井下礦山每噸8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2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立方米)1元,井下礦山每噸(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0.5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第七條 煤系及與煤***(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水體下開采礦山、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山、在需要保護的建(構)築物和鐵路下面開采的礦山,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的礦山,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財政廳(局)核準後,可以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礎上提高提取標準,但增加的提取標準不得超過原提取標準的50%。
第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壹)房屋建築工程、礦山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建築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九條 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壹)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 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條 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壹)客運業務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三)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壹條 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