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完善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
死亡有關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民政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有關待遇政策和標準。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調整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
亡,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四個月發放。
撫恤金按其(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
同繳費年限),每滿壹年計發壹個月死亡時上壹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企業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壹年按壹年計算。
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根據《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規定,職工死亡後按規定應當火葬但未實行火葬的,
其遺屬不得享受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二、資金渠道
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本文執行,所需資金由其所在單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執行時間
調整後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2011年7月1日至本文
下發前死亡,未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或按原標準發放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與本文規定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社保經辦機構
予以補發。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湖南省國有農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的通知>(湘政辦發200344號)參保人員也按本文規定執行。
國家有新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