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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它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如果各地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時間不壹樣,只能以當地社保規定的時間為準。
失業救濟金由當事人參保地市級社保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計算發放,每月集中發放,但各地發放時間不壹。
當事人可在工作時間前往社保經辦機構或撥打12333咨詢當地具體繳費流程和繳費時間。
1.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按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
4.有崗位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和就業介紹。
二、雇員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況:
1.勞動合同終止的;2.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終止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照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被用人單位扣押身份、學歷、資格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失業保險待遇停發,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同時停發。
再就業;(2)應征服兵役者;3.向國外移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5.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