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和 傷殘就業補助金 計算公式及法律依據 (壹)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概念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關系 的,以及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 勞動合同期滿 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由用人單位壹次性支付的 工傷醫療費用 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額。勞動關系的接觸使得傷殘職工喪失了壹個重要的經濟來源,這主要是由工傷事故導致的,因而自然應該給予壹定程度的賠償。 (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 工傷保險條例 》第34條第2款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金額的計算沒有全國通行的標準,須參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執行。在各地區暫無規定的情形下,可參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中對壹次性賠償所作出的規定。 (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規定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