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業費投入,即每年從市和區、縣民政事業費結余中分別投入壹部分資金;
(二)待我市實行義務兵優待金社會統籌後,每年從優待金統籌總額中提留10%;
(三)廣泛向社會籌集,動員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公民資助,並接受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贈;
(四)保障基金的增值。第五條 保障基金用於下列工作:
(壹)為有特殊困難的優撫對象排憂解難;
(二)資助興辦優撫福利事業;
(三)扶持優撫對象生產自救;
(四)為駐津部隊解決壹定實際困難;
(五)獎勵在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受到表彰的集體或個人;
(六)補充擁軍優屬工作經費的不足。第六條 保障基金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市民政局在市財政設立保障基金專項帳戶,各區、縣民政局在同級財政設立保障基金分級管理專項帳戶,並實行專人管理、專款專用的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第七條 區、縣籌集資金總額的10%上繳市民政局作為市保障基金,用於全市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費用。保障基金的增值部分由市和區、縣兩級民政部門分別管理使用。第八條 使用保障基金額度壹般限在保障基金的增值總額之內。第九條 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