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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轉發市民政局擬定的《天津市擁軍優屬保障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為加快擁軍優屬工作社會化進程,增強我市優撫保障的實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為保障擁軍優屬工作的穩定發展,根據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優撫制度,本市建立天津市擁軍優屬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第三條 市民政局負責統壹規劃、組織、協調保障基金的整體籌集工作。區、縣民政部門在市民政部門的統壹領導下按照屬地原則,負責籌集、管理、使用本轄區內保障基金。第四條 保障基金由下列渠道籌集:

(壹)事業費投入,即每年從市和區、縣民政事業費結余中分別投入壹部分資金;

(二)待我市實行義務兵優待金社會統籌後,每年從優待金統籌總額中提留10%;

(三)廣泛向社會籌集,動員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公民資助,並接受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贈;

(四)保障基金的增值。第五條 保障基金用於下列工作:

(壹)為有特殊困難的優撫對象排憂解難;

(二)資助興辦優撫福利事業;

(三)扶持優撫對象生產自救;

(四)為駐津部隊解決壹定實際困難;

(五)獎勵在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受到表彰的集體或個人;

(六)補充擁軍優屬工作經費的不足。第六條 保障基金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市民政局在市財政設立保障基金專項帳戶,各區、縣民政局在同級財政設立保障基金分級管理專項帳戶,並實行專人管理、專款專用的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第七條 區、縣籌集資金總額的10%上繳市民政局作為市保障基金,用於全市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費用。保障基金的增值部分由市和區、縣兩級民政部門分別管理使用。第八條 使用保障基金額度壹般限在保障基金的增值總額之內。第九條 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