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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產品運營收入如何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是經專屬監管機構批準的證券、公募基金管理等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客戶資產委托擔任資產管理人,運營受托資產,為資產委托人創造收益的壹種金融產品。財稅〔2017〕56號文件對資管產品作了進壹步細化,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托(包括集合資金信托、單壹資金信托)、財產權信托、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等14類金融產品,比較常見的有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產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等,而文件明確的資管產品管理人有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等9類單位組成,主要承擔運營資管產品為客戶創造收益的責任。

壹、簡易計稅優惠

財稅〔2017〕56號文件首次明確,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取得的增值稅應稅收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1:A客戶與B銀行簽訂了壹份理財品種為“安富”的理財服務協議,本金100萬元,期限1年,B銀行負風險全責,享利潤70%;A客戶享利潤30%及保底收益(等同協議期銀行存款定期年息兩倍)。銀行存款定期年利率為3.5%,到期利潤為17萬元,B銀行分得利潤10萬元,則B銀行按財稅〔2017〕56號文件第壹條規定,應繳增值稅=10 ÷(1+3%) ×3%=0.29萬元。

二、其他收入按適用稅率計稅

根據財稅〔2017〕56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的其他業務收入和對受托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接受投資者委托或信托),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如銀行將資金貸給企業使用而取得貸款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信托公司按信托合同對受托資產(包括銀行存款、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客戶貸款、固定資產等)提供管理服務應按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例2:C銀行與D企業簽定壹份期限為壹年的貸款合同,貸款年利率為8%,貸款額為100萬元,到期取得貸款利息8萬元,按上述規定這筆利息收入屬於資管產品管理人的其他業務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繳增值稅=8 ÷(1+6%)×6%=0.45萬元。

例3:E信托公司受F投資公司委托為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受托資產價值1億元,E信托公司按年收取0.5%管理服務費,按上述規定這筆收入屬於資管產品管理人對受托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收入,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繳增值稅=50 ÷(1+6%)×6%=2.83萬元。

三、分別核算規定

根據財稅〔2017〕5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資產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即從高適用稅率。

例4:G銀行2018年第壹季度取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收入和貸款利息收入合計10萬元(未分別核算),向主管稅局申報時:

申報繳納增值稅=10 ÷(1+3%) ×3%=0.29萬元

以上納稅申報經其主管稅局檢查後責令G銀行按上述規定限期補繳稅款:

應補繳稅款=10 ÷(1+6%) ×6%-0.29=0.28萬元。

四、匯總核算的選擇

資管產品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五、納稅期限

資管產品管理人要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於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

六、豁免條款

新規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對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資管產品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繳增值稅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扣。